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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新退税申报系统生成可退税额与购货发票税额不一致咋办

王术芳 /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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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外贸企业
  • 出口退税
  • 发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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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新金税三期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目前已经在广东、大连宁波试点了,另外几个省市也已经发通知在12月份开始使用新系统,有青岛、山东、山西河北贵州、黑龙江、辽宁等。

    外贸企业的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货明细表中的“可退税额”已经灰化处理,不再像老申报系统可以修改,新系统中直接依据财税(2012)39g号退税计算公式按录入的免退税的计税依据即计税金额x退税率自动计算。如图:

    外贸企业的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外贸企业的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

    有一些外贸企业在录入进货明细时,征退税率一致的情况下,有一些进货发票在录入后发现进货明细表中自动生成的“可退税额”出现比购货专票所显示的税额多1分或少一分的现象。新的审核系统修改了审核规则,对于这种所申报的可退税额比购货专票的税额多1分的,是没问题的,即外贸企业如果遇到这种可退税额多1分时可直接按系统计算的进行申报即可。

    可有一些外贸会计对此比较纠结,因为这样账务就会不平了,例如退税的购货专票金额为3669.72,税额为330.28,而在录入进货明细时,系统自动计算出的可退税额为330.27,出现这种情况时咋办呢?

     

    1、如果系统计算的可退税额小于发票税额1分时

    记账时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转出1分不就平了嘛

    购入商品时:

    DR:库存商品 3669.7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进项税额  330.28

      CR:应付账款   4000

    申报退税:

    DR:应收出口退税款  330.27

      CR: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30.27

    少退的1分钱做进项转出:

    DR:主营业务成本  0.01

      CR: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0.01

     

    2、系统计算的可退税额比购货发票多1分时

    可以通过调整录入的计税金额来调整可退税额等于税额,即在录入计税金额时少录1-2分,把可退税额调整成发票税额。

    或者直接按系统计算的进行申报,然后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调平

    购入商品时:

    DR:库存商品 3669.7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进项税额  330.28

      CR:应付账款   4000

    申报退税:

    DR:应收出口退税款  330.29

      CR: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30.29

    多退的1分钱做进项转出:

    DR:主营业务成本  0.01(红字)

      CR: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0.01(红字)

    这个问题有啥好纠结的呢?

    王术芳

    作者
    • 王术芳 海关总署青岛海关电子口岸特聘讲师
      中华会计网校特约讲师
      全球贸易通外贸微学院联合发起人
      某进出口集团财务总监
      河南豫满全球跨境电商发展有限公司财务顾问
      微信公众号:进出口财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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