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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式发票开始推广,不学习你连验真的地方都找不到

二哥 / 2020-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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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票相关
  • 发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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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发票分类上,我们现在很流行的一种分类方式就是按照是否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把发票区分开来。

    有朋友后台发来信息,让二哥看看这张发票可以不可以用?

    这位朋友说以前没见过这种发票,自己摸不准,然后自己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了一下,也查不到,心里有些着急。

    二哥一看这张发票,这张发票去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当然查不到啊。

     

    别以为在头上弄上电子两个字就改变身份了,这小造型,长的虽然有点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但是这身份和地位却差了一截。

    这丫就是一穿上电子马甲的从非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这种还游离在全国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外的发票,你怎么可能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的到呢?

    你看哈,这个发票分类二哥也是说过多次了,很多人拿到一张新发票,还是不会进行实质性的判断,不会判断那就可能找错方向。

    发票分类上,我们现在很流行的一种分类方式就是按照是否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把发票区分开来。

    具体如图:

    很明显,这张浙江省通用电子发票就是通用机打发票的电子版嘛,虽然造型山寨了咱们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但是你这个血统和身份还是改变不了的。

    全国各地目前都是在搞发票电子化,比如把这些通用机打发票慢慢都电子化,而且各地格式和发票抬头有所不同。

    比如广东省这张通用电子机打发票(电子),这个更像咱们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了。

    又比如深圳这张电子普通发票,你看看,你稍不留神就觉得这是一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这模仿的也太像了。

    但是不管怎么样,你这个总归还是差了点意思。虽然都是合法合规的发票,入账报销完全没有问题,但是这种发票在查验,税收政策适用上还是有较大区别的。

    如果我们准确区分它们,对我们日常正确执行税收政策有非常大的帮助。

    这里说的区分主要是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区分。

    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什么个样子呢?

    它是这样的

    这样的

    还有这样不带发票专用章的

    你注意看发票抬头,都是××(地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三个字决定了其身份和地位。

    1、真伪查询途径不一样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全国通查,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目前,只有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才能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卷式发票、通行费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4)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废止)

    (5)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而其他的非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就像前面我们说的那些电子发票,只有乖乖去自己所在省份的电子税务局查询。

    比如深圳那张发票,就去深圳电子税务局查询。

    2、开具规范也有差异

    虽然大家看到现在各省的通用电子发票样式做的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差不多。

    但是说实话,从政策规范上,政策对新系统开具的发票还是更规范一些。

    比如编码开票这个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说的很清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这里其实并未要求非新系统的其他发票以编码开具,虽然我们现在看到的其他电子发票也选了编码开了发票,但是这不是政策强制的规定。

    又比如开具税号这个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这里也说得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卷式、电子),其实也未将非增值税发票新系统的发票纳入规范范围。

    总之,新系统开具的发票管理要严格一些,非新系统开具的没那么严格,至少政策上没有特别规定需要编码开具、必须填写税号。当然实践中税务局要求从严管理就是另说了。

    3、抵扣方面

    增值税抵扣凭证,本身传统以来,发票作为抵扣凭证主要就只有专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本身就不是抵扣凭证。

    普通发票也仅仅有几种特殊情况可以做为抵扣凭证,而把电子发票作为抵扣凭证,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其实目前也就两种。

    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和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这两种情况下的电子发票那都是从新系统开具的。

    第一种、

    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采用勾选确认方式选择并用于申报抵扣。

    通行费电子发票申报时候和专票是一样的,均填写在附表2的第2和第35栏次。

    第二种、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申报抵扣,直接填表,不需要勾选。

    所以,除了上面这两种增值税电子发票,你取得其他增值税电子发票都没法抵扣,更别说从非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出来的其他电子发票了。

    你取得的其他电子发票,自然也是不能抵扣的了。所以这就是政策对不同身份的电子发票的细微规范。你不了解发票的种类和身份特定,你就不能准确判断税收政策的规定。

    这里二哥延伸一下。

    如果旅客运输服务这种发票以后电子化了,比如坐长途汽车以前这种发票以后电子化了怎么抵扣?

    这个按照目前政策,如果给你变成像通用电子普通发票的样式,就像文章开头的深圳地铁的这张发票这种一样。

    能不能抵扣?这也是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这个问题也很简单。

    我们稍微按政策理一下就明白了。

    购进旅客服务可以抵扣,购进旅客服务取得的不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能按参照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政策来。

    那只能是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客运发票,那么政策说了,取得这类发票需要注明旅客身份信息方能抵扣,很显然上面那张地铁发票不具备抵扣条件。

    而这张机票,也是购进旅客运输服务。能不能抵扣呢?

    还是一样的思路。

    这张它就是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那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开具公司名称(和抵扣方名称一致),直接按照票面税额抵扣即可,这种情况是否注明实名信息并无要求。

    所以如果是非增值税新系统开的电子发票,要抵扣,目前就这种情况,属于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的客票且有实名信息。

    作者
    • 二哥 税务学科班;财税工作从业者;会计师,曾在大型制造业央企工作,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税务代理实务有丰富的从业经验。
      微信公众号: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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