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套期会计准则比较研究(三)
从定性的角度而言,对套期关系进行评估并持续确保其有效性均是新、老准所界定的应用套期会计处理方法的前置条件之一。但是,《新准则》以“第三章套期关系评估”为题,突出了对套期关系评估的要求,同时也使得对套期关系评估相关条款的描述变得更加集中和清晰,具体而言。《新准则》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分别对套期会计方法应用的前提条件、套期关系有效性的认定条件、套期关系评估的频率要求、套期关系再平衡机制及应用条件、终止运用套期会计的认定情形、不得终止套期关系的认定情形、不得作为套期工具已到期或合同终止的认定情形加以具体规定。
1、关于套期会计方法应用的前置条款的比较分析
《新准则》对应用套期会计方法前提条件的描述从逻辑上更加严谨,简言之,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符合规定条件、对套期关系安排备有书面文件、套期关系符合套期有效性的要求。虽然《老准则》第十七条也对应用套期会计处理方法的前置条件做出了规范,但文字描述上有过于松散之嫌,具体表现为:所规定的应用条件(一)已经对做出套期关系安排的书面文件进行了具体描述,但后文用还在强调“套期必须与具体可辨认并指定的风险相关,且最终影响企业的损益”,“预期交易应当很可能发生,且必须是企业面临最终将影响损益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所规定的应用条件(二)、(四)、(五)分别对套期有效性做出了描述和规定,但这些类似条件之间的根本区别和逻辑关系却难以被理解和把握。
2、关于套期有效性认定条件的比较分析
新、老准则在套期有效性判定条件的具体描述、套期有效性的具体判定方法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差异。
《老准则》分别从预期和结果两个层面对套期开始及以后期间的套期高度有效做出了规定,其中,结果有效的量化标准为:该套期的实际抵销结果在80%-125%之间。需要指出的是,《老准则》并没有对衡量实际抵销结果的具体标的指标(套期比率)做出阐述,也没有对衡量套期比率的方法做出规定。
《新准则》对套期有效性的认定条件只是限定在定性描述上,即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之间存在经济关系、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价值变动的主导驱动要素并非是信用风险、应当按照实际套期数量来判定套期比率。由于不再存在实际抵销结果在80%至125%范围内的量化判定标准,这样就会大大降低套期会计处理方法应用的门槛,进而推动企业通过市场化手段来对其所面临的各类风险敞口进行套期管理。
3、关于套期有效性评价频率的比较分析
《老准则》要求企业至少在编制中期或年度财务报告时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而《新准则》则要求企业至少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及相关情形发生重大变化将影响套期有效性要求时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估。显然,《新准则》放宽了定期评估的频率要求,但增加了企业需灵活判定的原则性要求。笔者认为,《新准则》对套期有效性评估频率所做出的要求,一方面会降低企业套期会计处理方法的应用成本,另一方又强化了企业自主裁量的原则性要求,可谓做到了宽严相济。
4、关于《新准则》套期关系再平衡相关条款解析
与《老准则》相比较,《新准则》对套期再平衡机制做出了具体规定,通过启用再平衡机制就可以确保企业持续满足应用套期会计处理方法的条件,进而推动企业通过市场行为对其所面临的各类风险敞口实施套期管理。所谓套期关系再平衡,是指企业对已经存在的套期关系中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数量进行调整,以使套期比率重新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
在实务操作层面而言,面对高度不确定的各类风险敞口,企业必然要采取相机的应对策略,借此来体现其风险管理策略并实现其风险管理的目标,与《老准则》相比较,套期关系再平衡机制的启用无疑体现出了《新准则》在技术层面上的与时俱进。
此外,《新准则》要求在启用套期关系再平衡机制的同时,首先确认套期关系调整前的套期无效部分,此项规定可以有效防止企业借再平衡之名掩盖套期无效之实,并确保套期安排会计处理过程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