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相关条款解析(三)
四、《7号准则》实施可能带来的影响展望
无论从财务会计理论层面,还是从会计实务层面而言,会计政策的选择均主要分布在资产要素领域,由于现行的政府会计准体系中不要求计提各类资产减值准备(坏账准备除外)、不准许对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考虑净残值,鉴此不难预见,与企业会计主体相比较,政府会计主体的会计政策选择空间会大大缩小。
尽管目前我国政府会计改革及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前所未有的合理推动下在大刀阔斧地向前推进,但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所面临的预算管理和财务制度的大环境并没有发生明显改变,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实务所面对的宏观政策环境一直是“财务决定会计”,即便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已陆续进入实施阶段,但政府会计主体所面临的“财务决定会计”的外在环境基因并不会因此而发生改变。与企业会计主体相比较,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的编制与执行、资产的购置与处置、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的开支范围与开支标准等方面面临相关财务规则和财务制度的限定是更加严格的。由此同样不难预见,受制于财务规则或财务制度的限定与约束,与企业会计主体相比较,政府会计主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自有裁量空间也会大大缩减。
但毋容置疑的是,与以往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实务相比较,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确定、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确定、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坏账准备计提方法的确定等事项必将大大增加政府会计主体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运用空间。
总而言之,《7号准则》借鉴了《企业会计制度》的做法,将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会计差错的更正以及报告日后事项的处理一并称之为会计调整,并对各类调整事项的确认与计量规则分别加以规范,此举对于健全政府会计准则体系、规范各类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提高政府会计主体的会计信息质量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2001)【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64-69
【2】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137-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