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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包住”涉税探讨

左岸金戈 /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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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在看此篇文章之前,请读者先自己思考几个问题。1:职工宿舍需要缴纳房产税吗?肯定需要?肯定不需要?2:职工宿舍折旧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这还用说一定税前扣除?3:企业免费给员工提供宿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这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谁家企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企业“包住”涉及哪些税呢?这些税的问题政策层面和各地对此的理解又是如何呢?本文试图从相关政策和答疑层面去探讨企业“包住”的涉税问题。本文虽然是谈的是“包住”涉税问题,但是在这个问题下,我们也可以看到中国税务实务的现状以及纠结点。

    企业“包住”涉税探讨目录

    一:职工宿舍之房产税

    二:职工宿舍折旧之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企业免费给员工提供宿舍之个税

    四:职工宿舍购进物品等相关支出的增值税

    备注:以下各地方税局答疑,仅供参考,具体一以法律法规,并结合所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为准。

     

    一:职工宿舍之房产税

    职工宿舍房产税,以下主要从财税[2000]125号 发布及发布之后各地答疑  ,到2013年94号文对125号文存在争议的问题再次确认,以及2013年94号文发布后的各地仍然存在答疑不一的问题,进行探析。

    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一、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

    地方规定:

    广东: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7]834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请示》(东地税发[2007]2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是指不高于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因此,对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且不收房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属于本政策规定的免税房产,可暂免征收房产税。【已经通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1号)(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废】

    新疆:

    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无偿提供职工宿舍房产税征免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13〕15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近日,部分地区反映企业为职工无偿提供宿舍(住房),其房产税如何征免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区局(原自治区税务局新税二字〔1986〕197号通知)曾明确:企业办公用房和职工宿舍,均属征税范围,应照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明确:“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财税〔2000〕125号文涉及的房产税减免政策仅适用于住房出租。企业无偿提供职工宿舍(住房),应属于企业本身的自用房屋。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国家住房租赁市场税收优惠政策,结合我区房改的实际情况,自2013年7月1日起,企业(包括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无偿提供给职工的宿舍(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各地答疑:(2000年125号文发布至2013年94号文发布期间)

     

    二:职工宿舍折旧之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各地答疑:

    主要观点:集体宿舍设备、设施的折旧,不允许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VS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我公司为了给职工提供更好的的工作生活条件,建造了一栋职工宿舍楼,一楼是职工食堂,二、三楼是职工宿舍,请问,它们的设备、房屋折旧是否在职工福利费的14%的范围内列支吗?(发布日期:2013-09-30    发布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答:你好,请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中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规定。

    企业自行建造的职工宿舍与食堂,其折旧是否要算入企业的福利费中?(发布日期:2011-05-03    发布机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您好,企业自行建造的职工宿舍、职工食堂是企业为职工提供食宿,解决职工的住宿及饮食问题,属于为职工提供福利。因此,企业职工宿舍、食堂建筑物的折旧应计入福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单位自建员工宿舍楼,免费提供员工使用,是否可依照“财税[2000]1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廉租住房的税收政策享受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如可以免征,房屋的折旧费用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发布日期:2015-05-21    发布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答: 劳务税处答复:根据营业税政策规定,单位或个人有偿提供房屋租赁服务,应征收营业税;这里的“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单位免费提供员工宿舍楼住宿,若属“无偿”提供的,则不征收营业税。财产和行为税处答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您所描述的情况不够详尽,如贵公司的员工宿舍是否属于公租房或廉租房项目。建议您携带好有关资料,具体咨询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所得税处答复: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根据上述规定,贵单位自建员工宿舍楼,按规定计算的折旧,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根据国税函(2009)3号、财企(2009)242号规定,集体宿舍提取的折旧,应按职工福利费项目计算税前扣除。

    企业为员工租赁的房屋做为宿舍使用,房屋租赁费是否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发布日期:2015-06-23    发布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二)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因此,您企业为员工租赁房屋用于职工宿舍使用,属于福利费列支范围,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扣除。

    企业为职工提供免费住宿的宿舍折旧费企业所得税税前可直接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发布日期:2013-06-24    发布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对企业职工福利描述为: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依据上述规定,税法没有列举集体宿舍,因此集体宿舍设备、设施的折旧,不允许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此答疑存在争议)

     

    三:企业免费给员工提供宿舍之个税

    地方政策:(只检索到广州有具体规定)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9]148号  ) 

    六、关于企业职工无偿使用企业房产征税问题企业职工无偿使用企业自有或租赁的房产,应视为职工取得其他经济形式的应税所得,在使用期内按月并入职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使用房产属企业租入的,按照企业每月支付的租金计算确认工资薪金收入额;使用房产属企业自有的,应先以租金的公允价格确认工资薪金收入额,但对缺乏公允价格做参考的,应按照企业每月提取的折旧额计算确认工资薪金收入额。职工合用上款所指房产,应自行协议约定收入的分配方案,纳税人拒不提供协议分配方案的,税务机关可按人数均分原则核定个人实际收入额。

    各地答疑:

    主要观点:不确认为个人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VS以租金形式支付员工所得,应并入员工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在福州某区购入高档住宅350�(2.5万元/�),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请问能否按照财税字[2000]125号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员工免费使用该房产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发布日期:2011-07-01    发布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答: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公司将自有住宅免费提供给本单位员工居住,不征营业

    税。单位将房产无偿提供给员工居住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正常情况下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房屋免费给员工居住,不确认为个人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以报销或现金形式给予员工的住宿费,则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外籍员工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租房用做职工宿舍,住宿职工是否需按分摊租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发布日期:2015-07-17    发布机关: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答: 您好!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薪所得包括了员工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各类津补贴(含非现金性的所得),以租金形式支付员工所得,应并入员工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职工宿舍购进物品等相关支出的增值税

    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财税[2013]106号:“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作者
    • 左岸金戈 职业数豆师,修炼数豆技能,成为数豆职人。 微信公众号:数豆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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