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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需要关注的涉税内容

廖仕梅 / 202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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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
  • 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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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民法典》的制定在社会引起了普遍关注,从某个角度来讲是一次很好的普法宣传,让更多民众关注到五个涉税条文,分别为位于总则编的第43条,继承编的1159条、1161条、1162条、1163条。这五个条文告诉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无担保债权人可能无法收回没有担保的债权因税收债权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因此,对于债务人失踪、死亡,且财产不足以补缴所欠税款的,无担保债权人将无法实现债权。比如说,张三遗留一套价值100万元的公寓,欠税款200万,其他债务100万,在其他债务没有担保的情况下,张三的公寓需先用来补缴税款,因补缴税款之后没有余额,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就无法实现了。

    二、有担保的债权人也有可能无法收回债权。因只有当担保先于欠税行为设定,担保债权才能优先于税收债权受偿。因此,假如债权人没有关注债务人的欠税情况,在债务人欠税的情况下设定担保,则该担保债权无法优先于税收债权受偿。比如说,李四于2018年欠税200万元,2019年3月与王五发生借贷关系,并用自住房屋为王五提供担保。2020年李四去世,房屋为唯一遗产。即使王五就该套住房享有抵押权,因该抵押权设置的时间晚于李四欠税时间,王五不能就该住房行使抵押权。

    三、继承人有可能享受不到遗产。虽然自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即取得遗产所有权,但不一定能享受遗产。因继承人必须以继承财产为限对被继承人所欠税款进行补缴。

    四、税务机关将更全面、详细公布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假如税务机关不及时公布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即以税收债优先于抵押债权受偿,将严重影响到债权安全甚至影响到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五、办理担保手续的部门将增加工作量。因担保债权优先于后发生的税收债权,因此,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市场主体将更加注重担保,为自己将来债权的实现上一道保险。

     

    附法条:

    一、《民法典》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作者
    • 廖仕梅 北京一法律师事务所税法部主任、法律经济学博士、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美国范德堡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北京市律师协会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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