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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五个或、两个且、一个或者的话究竟该如何理解?

马永义 / 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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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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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2019版《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在言及该准则适用范围时,有如下一段话:“债权人债务人中的一方直接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以股东身份进行债务重组的,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前后均受同一方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该债务重组的交易实质上是债权人债务人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接受了权益性投入的,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上述这段话估计有小学二年级水平的人都可以顺利读下来,但要真正理解这段话的内涵恐怕没那么容易。我个人从事财务会计方向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已满30周年,好歹也获取了博士学位、教授职称、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职业标签,但在试图理解上述这段话的真正内涵时,着实费了不少的心思、吃了不小的苦头。

     

    毫无疑问,这段话的表述方式是相当复杂的, 提请读者首先要注意其中有五个“或”、一个“或者”和两个“且”,同时还需要判定第二个“且”字的承接对象。基于个人的理解,笔者对上述这段话做如下解读:

    首先,我们先提炼出这段话的主体框架,即符合规定条件的债务重组,应当作为权益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其次,要把握权益性交易的基本内涵,尽管目前尚无官方的权威定义,但笔者理解的大致内涵是,基于双方的关联方关系而发生的相关交易;

    第三,要把握权益性交易会计处理的核心要义,即发生权益性交易时,依据相关适用的具体会计准则所确认的入账金额与出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纳入所有者权益类别予以核算;

    第四,要厘清究竟哪些情形的债务重组应该作为权益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这是理解这段话的关键所在。

     

    笔者对此继续做如下解读:

    第一,基于这段话的标点符号以及第一个逗号后的“或者”一词,笔者认为应包括两类具体情形;

    情形之一:交易双方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

    基于行文中的第一个“或”字,不难判定直接或间接的持股关系具有双向可能性,既可以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直接或间接持股,也可能是债务人对债权人直接或间接持股。基于行文中的“持股”一词,我们不难判定,该情形下的持股和被持股方之间不一定就是控制方和被控制方的关系。

    基于行文中的第一个“且”字,我们可以进一步判定,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的交易双方,只有在其中一方以股东身份进行债务重组时,才属于权益性交易。所谓“以股东身份进行债务重组”,指的是股东将其对被持股企业的相关债权转换为向该被持股企业增资(换言之,被持股企业将其对持股企业的相关债务转换为该持股企业对本企业的增资),或者被持股企业以其对持股企业的相关债权抵顶其应付该持股企业的应付股利(换言之,持股企业以其对被持股企业的应收股利抵顶其对该被持股企业的相关债务,或者被持股企业以其对持股企业的相关债权向该持股企业实施了利润分配)。

    情形之二:交易双方处于同一控制方的控制之下

    行文中言及“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笔者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具有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关系),且该债务重组的交易实质上是债权人或债务人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接受了权益性投入的,适用权益性交易的会计处理。”

    笔者认为,理解这段话的关键就在于如何把握“债权人或债务人”与“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接受了资本性投资”之间的对应关系。笔者个人的理解和判断是,债权人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债务人接受了资本性投入,现分别加以具体解析:

    所谓“债权人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指的是债权人以其对同一控制方下的其他被控制方的相关债权抵顶其所承担的应付其控制方的应付股利,此行为可视为债权人与其处于同一控制方下的其他被控制方的债务人之间发生了债务重组。换言之,债权人虽然没有收回货币资金,但结算了其债权,同时,债权人虽然没有支付货币资金,但结算了其应付股利;债务人虽然没有直接向债权人支付货币资金,但结算其债务。此外,该项业务也可以理解为,处于同一控制方控制下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与其同一控制方之间发生了债务债务的三方重组。

    所谓“债务人接受了资本性投入”,指的是债务人将其对同一控制方下的其他被控制方的债务转化为其控制方对本企业的资本性投入,此行为可视为债务人与其处于同一控制方下的其他被控制方的债权人之间发生了债务重组。换言之,债务人虽然没有支付货币资金,但结算了其债务,同时,债务人虽然没有获取货币资金,但接受了资本性投入;债权人虽然没有收取货币资金,但结算了其债权。此外,该项业务也可以理解为,,处于同一控制方控制下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与其同一控制方之间发生了债务债务的三方重组。

     

    需要进一步明确指出的是,“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债务重组的”,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且该债务重组的交易实质上是债权人或债务人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接受了权益性投入的”,依据相关具体会计准则而确认的入账和出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纳入所有权权益范畴来予以核算(笔者注:涉及到的所有则权益类具体会计科目应以财政部发布的《新准则》指南为准)。

    由此不难看出,《新准则》关于债务重组结果的会计处理,从实质上看仍然是计入当期损益或计入所有者权益两种情形并存,其中,对于计入所有者权益适用情形的界定与以往的相关后续规定有明显不同。

    作者
    • 马永义 马永义,管理学博士、教授、中国注册会计师、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师管理委员会主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政府会计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专门委员会委员、第一届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关注准则热点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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