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烈呼吁:非常时期,请免除延期申报纳税人“预缴税款”的义务!
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为切实加强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安全防护工作,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19号),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并规定:
1、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随之,各省市税务机关的电子税局系统也为纳税人在线申请延期报税提供了方便,如图:
然而,《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也就是说,纳税人申请了延期申报,依然要按规定预缴当月的税款。
预缴税款金额如何确定呢?一般有两种确定方式:
“一、上月有实缴税款的,按上月实际缴纳税款确定;
二、上月无实际缴纳税款的,由税管员核定,通行规定是按其经营期内上推不超过12个月的月均实际纳税额确定。”
这意味着一旦申请延期申报的纳税人12月份或者以往12个月申报期内平均缴纳了较大金额的税款,本月就需要预缴金额不菲的税款。如该纳税人本月原本无需缴纳税款的话,则变相增加了纳税人的资金负担。
这显然与政府在疫情时期为纳税人减负的政策相悖。
针对这个事情,日前,已经有部分省市的税务机关做了特殊规定,如福建省税务局发文,对本次申请延期申报的纳税人的预缴税款额做了如下规定:
“为了做好疫情防控,经研究简化以下办税程序:
一是对纳税人在网上申请延期申报的,窗口审核岗可暂不预缴税款(预缴税款输入0),在延期时限前一次申报一次缴纳。
二是对定额个体户可通过电话申请停业,容缺受理,申请表邮寄的方式处理,也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疫情防控情况批量录入停业信息。”
然而截至目前,大部分省市的税务系统,依然要求延期申报的纳税人需按规定预缴税款。
在此,光光哥强烈呼吁全国的税务机关包括山东省税务局,效仿胡建省税务局的做法,将本次申请延期申报的纳税人的预缴税款额核定为“零”,切实减轻纳税人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