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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捐赠税前列支容易忽略的两个细节问题

张海涛 / 20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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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益性捐赠
  • 税前扣除
  • 疫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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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面对疫情来袭,全民皆战。无论企业还是个人,捐钱的、捐物的,比比皆是,表现出了中华民族强大的凝聚力。

    面对疫情来袭,全民皆战。无论企业还是个人,捐钱的、捐物的,比比皆是,表现出了中华民族强大的凝聚力。

    大家奉献自己的爱心,国家也对爱心给予了最大限度的税收优惠,2020年2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紧急出台《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明确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政策很好,但在具体操作时,还需要关注具体的税务风险

    一、企业对外捐赠

    实务中,重点需要关注的是企业将货物对外捐赠涉及的纳税调整问题。

    (一)将自产货物对外捐赠

    某公司(一般纳税人,下同)在2020年1月将自产医用防护用品(对应成本7000元,进项650元)捐赠给红十字会,该产品正常出售的公允价值为不含税10000元。

    A公司将产品用于捐赠时的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                7650

         贷:库存商品                        7000

    进项税转出 650 对于上述捐赠,实务中需要重点关注以下两个问题。

    1、增值税问题

    按照9号公告的规定,上述用于新冠疫情的捐赠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所以,贷方无需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还需要注意,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对于企业发生的上述捐赠,与生产该物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2、企业所得税问题

    除了捐赠额可以全额税前列支外,由于捐赠物资导致的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同样要引起足够重视。

    汇算清缴时A公司需要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纳税调增10000元;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纳税调减7000元。

    从该表的调整结果看,A公司需要对该捐赠行为合计纳税调增3000元。

    按照41号公告的规定,A公司还需要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其他”继续填报。

    由于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未做会计处理,所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第1列,“账载金额”按0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按3000元填报。

    根据41号公告规定的逻辑关系,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3000元。

    通过上述调增调减,把视同销售导致的该部分纳税调整金额(注:视同销售行为会增加企业计算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销售收入确认基数,从而可能会间接影响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的纳税调整额)变为0。也就意味着企业不需对该行为再额外支付税款。

    (二)将购买货物对外捐赠

    某公司在2020年1月在中国境内购买一批防疫用品用于捐赠,该产品的购买价款22600元,A公司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免税政策在2020年2月6日发布,所以1月份购买时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A公司将该产品用于捐赠时的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              2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

    对于上述捐赠,实务中也需要重点关注以下两个问题。

    1、增值税问题

    和自产货物用于捐赠一样,贷方无需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购买该物资即便取得增值专用发票,由于捐赠享受了增值税免税优惠,对应的进项税额同样不得抵扣,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2、企业所得税问题

    汇算清缴时A公司需要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纳税调增20000元;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纳税调减20000元。

    从该表的调整结果看,A公司需要对该推广行为合计纳税调整金额为0。无需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继续填报。

    二、个人对外捐助的涉税问题

    按照9号公告的规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第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是:个人发生的上述捐赠,要么拿到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收据,要么拿到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如果捐了但没拿到这些证明,意味着所有捐赠均将无法在税前列支。

    第二个需要关注的问题是:2019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从2020年3月1日开始,个人在2020年1月和2月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上述捐赠,无法在2019年个人所得税前列支,只能在2020年个人所得税前列支。

    作者
    • 张海涛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高级经济师
      微信公众号: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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