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武汉仁爱医院口罩捐赠者逃税了?我不信,除非...(二
通过《解密||武汉仁爱医院口罩捐赠者逃税了?我不信,除非...(一)》疑问分析可知,通过捐赠36万元医疗器械给武汉红十字会,武汉红十字会又将其拨付给武汉仁爱医院一事,森根生物公司可能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4万,因此被吃瓜群众指认为避税赚名声。不知道吃瓜群众们是否在指责森跟公司避税的同时,有没有考虑被他们指认为属于同一老板的武汉仁爱医院又会产生多少税金?
接上文,我们继续分析。
第二:受赠方武汉仁爱医院的涉税问题
(一)增值税
通过天眼查确认,武汉仁爱医院主要从事医疗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第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第一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第七款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因此,武汉仁爱医院对外取得的医疗收入免征增值税,取得的进项税金则无需抵扣。
也就是说,森根生物公司无论同通过什么渠道供应武汉仁爱医院医疗物资,在增值税方面,对武汉仁爱医院没有任何影响。
(二)、企业所得税
必须强调的是,武汉仁爱医院是公司制主体,不是非营利性组织!为什么要强调这一点,因为对于接受捐赠所得,非营利性组织和其他组织的税收政策完全不一样。
1、假如仁爱医院是非营利性组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第一条”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第一款规定: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如果武汉仁爱医院为非营利性组织,则其接受的捐赠的医疗物资免征企业所得税。
--估计这就是吃瓜群众叫嚷所谓的同一老板企业森根生物公司通过捐赠避税赚名声的潮点吧。
然而让吃瓜群众失望的是:武汉仁爱医院不是非营利组织,而是一家公司制企业(见天眼查图片)。
2、武汉仁爱医院实则为公司制企业
2.1、特殊情形下,企业所到的捐赠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以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规定: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免征企业所得税。
以上文件属于特殊事项的特殊政策,优惠没有普遍性。此次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疫情,国家能否出台类似政策,尚未可知。因此,武汉仁爱医院接受捐赠物资,暂不享受免税政策。
2.2、普通企业收到捐赠收入应计入应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
(八)接受捐赠收入;
...”
武汉仁爱医院接受武汉红十字会拨付的医疗物资,属于接受捐赠收入,在目前尚无特殊优惠政策出台的前提下,属于应税收入,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2、企业收到捐赠收入应一次性计入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新的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帐务处理》对"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规定规定,武汉仁爱医院收到此物资捐赠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科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0】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据此,武汉仁爱医院接受该价值36万元医疗物资,作为不免税收入,应一次性计入应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文《解密||武汉仁爱医院口罩捐赠者逃税了?我不信,除非...(一)》中分析,捐赠方森根比亚生物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此次捐赠最多可以少缴税5.4万元,而受赠方武汉仁爱医院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其所得税税率为25%,意味着接受此笔捐赠,最多可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9万元!
吃瓜群众指认捐赠方北京森根比亚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和武汉仁爱医院属于同一老板,为什么只看到捐赠方避税赚名声,而对受赠方可能多交的更多的税金选择闭目不见?
又有吃瓜群众指出:如果受赠方武汉仁爱医院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或者亏损企业,出现税率差,那不就避税了?
嗨,叔叔阿姨们,你咋不考虑考虑如果捐赠方森根生物公司也可能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或者亏损企业呢?
吃瓜不要紧,乱扔瓜皮,伤了花花草草就不对了!
至于捐赠方和受捐方是不是同一老板,关于这次捐赠风波还有什么要说的,敬请继续关注“钦光税道”之《解密||武汉仁爱医院口罩捐赠者逃税了?我不信,除非...(番外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