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计税方法之争,结果超乎你想象!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明确,在2021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也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类似《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作为单独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
既然存在两种不同计税方法,必然存在税负差异。那孰优孰劣?如何选择呢?为分析方便,将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称为新算法,将年终奖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称为旧算法。
首先,新算法将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算,更符合年终奖的业务性质,能够从根本上消除“多发一元多交几千元税”的不合理现象,并且不受次数限制,因而在税制上具有先进性。
其次,对不同情形的综合所得(年终奖)组合,新算法和旧算法各有优劣。简单的判断方法是分别按新旧算法计算,但这样只能得到数值解,不利于批量操作。要获得解析解或者说是完整结论,需要数学建模分析。建模过程如下:
(1)旧算法下税款的计算只有一个变量,即年终奖金额,设为X,相应的函数为f(X),具体为:
(2)新算法下税款的计算则有两个变量,即年终奖金额X和不含年终奖的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Y)。
不含年终奖的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Y)=综合所得-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免税所得
因为综合所得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年终奖的税负需要通过整体税负减去不含年终奖的所得部分倒算得出,相应的函数为g(X,Y)- g(Y)。g(X,Y)和 g(Y)的函数分别为:
(3)令f(X)= g(X,Y)- g(Y),计算出新旧算法税负相同的临界点,进而得到不同情形下的较优计税方法。
从计算结果看,新旧算法孰优孰劣明显存在各自的“地盘”,中间隔有一个犬牙交错的区域,具体如下图所示:
其中一个大致的规律是:当不含年终奖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适用的税率高于年终奖作为一个月工资单独适用时,旧算法的税负更低,反之则新算法更优。交错区内有着更为复杂的且不连贯的分界线,是本模型的关键点和难点,此处暂不展开介绍。
再次,企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可以同时采取两种计税方法为员工预扣预缴和代扣代缴个税;需要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前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计税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的官方解读,即使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单独计算纳税的,年度汇算时也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最后,年终奖的金额、发放时间、发放方式还要取决于企业的人事、绩效等多方面管理因素,并非一“税”定音。因此,税务安排需要宽视野、广角度和多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