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出口退税业务这几个时间点很重要!
2019年度的出口业务(指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2019.1.1--2019.12.31之间的,电子口岸-出口退税模块中查询报关单)、跨境应税服务需要注意如下申报期限,尽早申报,以免造成超期:
1.退(免)税申报
应在2020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截止前向主管税局正式申报退税(单证不齐、信息不齐的除外)
未在期限内申报退税的改为免税或征税!
2.进料加工退税核销
有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在2020年4月20日前做手(账)册核销。该核销指2019年在海关办理完核销的手(账)册,以“同意核销结案”日期为准,即该日期在2019年12月31日及以前。
核销前需要注意必须把手(账)册对应的出口退税申报完,否则一旦核销后被核销的手(账)册无法再申请退税(进料加工核销,系统已经允许全年做核销、政策也允许对核销不准确的可以进行再次核销,但建议还是照旧,即在4.20前核销,先做退税,然后再核销)
未在4.20前核销的,暂不得办理退税业务!
3.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
对于委托其他企业进行加工后出口的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需要在2020年5月15日前对2019年度已在海关核销的来料加工手册所对应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做核销,超期未核销的不得享受免税(来料加工复出口享受免税不退税,但前提是要做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核销,如果次年5.15前未核销的,不得享受免税)
未在5.15前核销免税证明的,来料加工费改为征税!
在退税数据自检时提示信息不齐的2019年度出口业务,应在2020年3月15日后至4月份申报期截止前必须向主管税局提交无电子信息申报表做无电子信息备案(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做无信息备案时不再要求提交纸质资料)。
做了无电子信息备案后,该笔业务就可以享受无期限退税了,即什么时间信息齐了再申请退税)。
信息不齐指出口结关报关单信息还未传输到主管税局的审核系统,即数据自检时提示海关无此报关单号的;外贸企业退税为三四类的退税时还需要进项发票的稽核比对信息,发票稽核比对信息不齐的在数据自检时会提示非交叉比对发票或该发票在总局库中不存在。
对于长期无信息的,可以先找税局查询信息,即让税局在审核系统中做下信息补发。
对信息不齐又未在期限内办理无信息备案的,在4月申报期后不得享受退税,需改为免税或征税!
5.及时收汇、未收汇业务需要做不能收汇申报
2019年出口的还未收齐外汇的业务,要在2020年4月申报期截止前收齐;
对于到期前仍未收齐的,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附件3判断是否为视同收汇情况,若满足条件则需要在2020年4月份申报期结束前申报出口不能收汇申报表,可视同收汇享受退税;
除了视同收汇的9类情况和视同出口业务、易货贸易、委托出口、边境小额贸易外,必须收齐外汇才能享受退税,若未收齐的,未收的差额不得享受退税。
未在4.18号前收齐上年度办理退税业务的外汇货款的、未收汇且符合30号公告附件3规定的视同收汇但未申报不能收汇信息的,不得退税,需改为免税或征税!
6.单证不齐业务需要申请延期退税
出口企业发生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七条所列的8种情况导致无法收齐退税单据的,需要办理延期退税。在2020年4月申报期截止前前向主管税局申请退税延期申报。
未在期限内办理延期申请的,4月申报期后不得再办理退税!
7.增值税免税申报
正常的享受退税的单证信息齐全的2019年度出口的业务,必须在2020年4月申报期结束前作退税申报,否则不得享受退税,但可以在5月份申报期内做免税处理;还有出口的符合免税政策的业务最晚也应在2020年5月份申报期截止前申报免税。切记这一点,如果5月份还未做免税的那只能征税处理了(但如果该出口业务本身内销时就享受免税的,出口后如果没有在最晚免税申报期截止前申报免税的,在之后的申报期内也享受免税,但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和2013年第65号的规定,做免税的业务需要把“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如果外贸企业没有取得采购发票的,按政策不得免税而是需要征税处理,但这个可以咨询主管税局看是否可以免税处理。做免税时只需要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做免税销售额申报即可,如果是生产企业则需要调整免抵退销售额改为免税销售额,江苏地区采用擎天退税系统的,还需要在擎天系统中录入免税数据。
未在5月申报期截止前做免税申报的,自6月份起改为征税!(如果内销享受免税的,虽超期但继续享受免税)
8.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2019年度有委托出口的,应及时催促代理方尽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该证明的开具最晚截止日期为2020年4月15日。
未在期限内开具的,代理方征税!
9.委托出口取消退税货物的,及时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2019年度委托其他公司出口已经取消退税的货物的,应及时向代理方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最晚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15日
本文由中华会计网校特约讲师、青岛海关电子口岸特邀讲师、中国国际商会跨境电商委员会特聘专家讲师、税友亿企赢财税学院特聘专家讲师、山东省商务厅跨境电子商务专家库成员王术芳讲解并拥有版权,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