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福建税务对"企业录用退伍军人增值税优惠后附加税计税依据"问题的答复修正
原标题为:喊话福建税务:贵局纳服中心关于“企业录用退伍军人增值税优惠后附加税计税依据”问题的答复是错误的
昨天,在一个同行群里,有群友问:"企业享受录用退伍军人(增值税抵减)优惠政策后,附加税是按照优惠前增值税(基数)计算,还是按照优惠后的增值税为基数?”
笔者替群主做了解答:应该以享受优惠前应缴纳的增值税为基数计算缴纳城建税等附加。
有朋友给我提示:钦光老师说得不对,应该以享受优惠后的增值税为基数计算城建税等。并且给我提供了一个官方的答复。如图:
还真是,2019年11月,有纳税人在福建税务12366服务平台咨询了相同的问题,并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城建税等附加税费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依据计算征收!
福建税务的12366还是比较认真,罗列了很多政策依据,核心就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然而,财政部、税务总局与退役军人部于2019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对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优惠政策有着明确的规定: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吸纳退伍军人享受优惠政策,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政策规定很明确,这是个特殊的规定。
很明显,福建税务的答复错了。钦光建议及时修正,不要对咨询的纳税人造成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