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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真的可以自营进出口了吗

王术芳 / 201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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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退税
  • 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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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商务部发布的《商务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19〕72号),其中第三条规定已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办理经营者备案,并在办理完备案登记后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到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关于分公司无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即无法取得进出口权,是在2007年商务部发布的《商务部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贸函[2007]122号)中规定的:“企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获得并享有外贸权”,也就是说分公司是不能取得进出口权的,从而也就无法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但在2018年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报关单位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1号)规定自2019年2月1日开始“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备案,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凭《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即分公司可以取得海关报关权了。

    从商务部和海关这两个文件可以看出,自2019年3月1日开始,分公司是可以取得进出口权的了,那么理论上可以自营操作进出口了。

     

    然鹅!有两个问题:

    1、外汇收支名录登记要求法人身份才行;

    2、电子口岸入网也要求法人身份!

    这两个政策跟不上对分公司来说操作自营进出口业务还为时尚早啊!

    因为外汇政策规定“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如果分公司自营进出口业务,那就得有分公司收付汇,但目前分公司无法办理外汇名录登记,无法收付汇;办不了电子口岸,就无法传输报关信息,对收付汇和退税都会造成影响。

    王术芳

    作者
    • 王术芳 海关总署青岛海关电子口岸特聘讲师
      中华会计网校特约讲师
      全球贸易通外贸微学院联合发起人
      某进出口集团财务总监
      河南豫满全球跨境电商发展有限公司财务顾问
      微信公众号:进出口财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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