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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有贵贱乎?--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公平性

许义娜 / 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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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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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税,也同样应该是生而平等,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对侵害增值税的处罚,不应该远远重于对侵害其他税的处罚。

    税有贵贱乎?这个问题,相信绝大多数人,包括法律的施加者和被施加者,应该几乎从未想过,至少,我至今还没见到过探究该问题的文章。包括我自己,在2017年之前,都没有这个意识,埋头办案。随着办理的偷税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多了,当事人命运的冰火两重天,越来越强烈地撞击心灵,以致就在某一天,这个慨叹油然而生,一直萦绕。

    《刑法》201条,逃税罪,实际发生了逃税的结果,国家税收已实际发生了损害的后果。该罪,量刑最高七年,两档刑期: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第四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大白话就是可以只要钱不要人,交钱可免刑。

    《刑法》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至今犯罪构成还没有以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法定形式明确,按行为犯判决的案例,以及没有甚至根本就不可能发生损害国家税收结果的“虚开”定罪为虚开罪的案例,并不乏见。该罪,量刑最高无期(2011年9月之前是死刑),三档刑期: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该罪,没有交钱免刑的规定。大白话就是,既要钱又要人,交了钱也要抓人。

     

    法律条文落实到现实就是,无论多大的逃税案,只要财力相济,都能在行政阶段解决。所以,去年火爆的冰冰逃税案,几个亿,也能在行政阶段完美了断,岁月静好,美人如斯。所以我们看到,实务中最大量发生的是逃税罪,但税务刑事案件中90%以上的案件却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且,还十分的残酷,即使按最新的已提高税额的司法解释,虚开专票税额5万以上,即应刑事立案,虚开票税额250万以上,已是妥妥的十年起大刑侍候。

    虽然也知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过死刑,但近日看到群友发的一则消息,还是甚是惊悚。

    “199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5起重大非法印制、倒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案件,胡明、王震、陈二头、崔文瑞、邓革、李胜利6名案犯被依法判处死刑,于当日分别在当地执行死刑。这是自新税制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第一批因增值税发票犯罪的死刑案。”

    刑法的主要目标,打击犯罪,只有具有一定程度以上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是犯罪行为。对犯罪的量刑轻重,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如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比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重,抢劫罪的法定刑比抢夺罪的法定刑重,等等。可见,法定刑的轻重应是依据罪行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而定,这也是符合社会大众最朴素的公平观、正义观。那么,201条(逃税罪)和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社会危害性究竟有何巨大的差别,以致量刑会是如此的悬殊?!

    然,两罪的社会危害性,本质上却并没有任何的不同,都是指向——侵害国家税收。如果,一定要非要说出什么差别来,那就是,两罪侵害的税种不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害的是——增值税,而逃税罪侵害的是——增值税以外的其他各税(严谨的讲,也还包括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无关的增值税)。

    简而言之:

    侵害增值税,罪恶深重,最高判无期!

    侵害其他各税,罪恶一般,最高判七年,可以法外开恩,交钱免刑!

    所以,几个亿税额(主要是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冰冰税案,如果换成是增值税,250万税额就已十年起刑,几个亿,冰冰岂不是得把牢底坐穿?

    鹤立税群的增值税,如冰冷的公主,不容亵渎,冷血高贵,睥睨众生,为何能够这般?无他也,增值税,国之重税也,独占国家总税收近四成,沉甸甸的国家税收压舱石。国家拼力要保卫的大蛋糕,岂容小民染指。

    追溯立法,在1994年实行新税制征收增值税之时,《79刑法》只有偷税罪,“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可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量刑三年。该罪名,对国之重税——增值税,力不从心,以致当局启动“类推”大杀器(现行刑法罪刑法定,禁止类推),找了可以判死刑的第一百一十八条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罪对付虚开。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发布设立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罪名,最高量刑死刑。其后写入《97刑法》放入分则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2019年5月11日《刑法修正案八》将该罪的死刑量刑废除。

    是的,与国家争利,其罪当罚!国家拼力保护最大最香甜的蛋糕,应时之举,不惜单独为增值税一个税种立法,专门设立一个非常重罪的新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但是,税可以分出高低贵贱吗?!

    两年多了,这个慨叹,一直萦绕心中,很沉重,很残酷,却又是非常的现实,实实在在摆在很多人的面前,无法挣脱。直面了不少被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当事人,还有他们的家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刑,几乎毁灭他们的人生。

     

    实际上,所有的逃税罪(其他税)一定是发生了侵害税收的结果,但,相当部分的虚开案,却是未必。没有、甚至也不可能导致增值税税收损失的虚开案,并不乏见。以所涉的税种分别定罪,特别是虚开以行为犯定罪(实务中持该观点的司法者还大有人在),由于两罪巨大的量刑差异,导致极度的不公平,甚至是不正义。

    而且,一些虚开案件,对涉案交易的真伪判定,争议巨大。一些被认定为“虚开”的交易模式,在民商法层面却是受到尊重。然而,因司法者观念的不同、价值取向的不同、理解角度的不同、社会阅历的不同、对市场交易认知程度的不同,对一个同样的交易行为,却会有着罪与非罪的天壤之别的定性。

    这些虚开案的当事人,和偷逃其他税(201条 偷税罪)的人相比较,有更大的恶性,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吗?否也!为之悲鸣长叹。每遇到这类案件,我往往会向司法者发出“税有贵贱乎?”的天问,期以司法者的悲悯之心,以最大的善意去评判涉案交易模式和罪过程度,宁失不经。

    但,“宁失不经”的司法者未必每次都能幸运遇见,他们也同样冷暖自知。曾有法官宣判后打电话给我,支吾中说“尽力了”,我自是知他懂我的专业意见且悲悯良善,但却无奈。

    期予以司法者个人的宁失不经,终不是万全之策,囊萤映雪式的微光,转瞬即逝,终是难以为继,何不,公平立法,平等保护。

    人生而平等,刑法于每个人是平等的保护,并不见法律规定,伤害了富人,处罚会远远重于伤害穷人。

    税,也同样应该是生而平等,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对侵害增值税的处罚,不应该远远重于对侵害其他税的处罚。

     

    因为,这是现代司法文明的应有之义,也是最朴素的民众自然公平观,更是公义、常识和天理人情。

    (许义娜律2019年9月17日于广州  手机/微信 13189013312)

    作者
    • 许义娜 许义娜律师,兼具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金融经济师资格,复合型专业税务律师,现执业于国内最大型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致力于法律与财税融合,跨界追求极致,技术驱动司法,专注于:税务争议解决、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涉税刑案辩护、经济刑案辩护、重大交易税务规划、重大疑难民商案件诉讼、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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