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提个建议
2019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9】13号文,宣布对小微企业实行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惠及全国95%左右的纳税人,应该是一个特别利好的政策。但该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带来了很多其他问题:
1、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规定,产生销售额临界点较大税负差
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额按月不超过10万(按季不超过30万),全额免征增值税;超过1元钱,全额征收增值税,增值税税负差异巨大。
2、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使得普通企业相对非小型微利企业而言,税负畸高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负非常低,基本在5%--8%左右;而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负为25%,二者差距巨大。
3、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中,对职工人数指标限制为不超过300人,对劳动力密集型企业造成困扰。
有很多社会不可或缺的行业,属于轻资产、低利润行业,但需要依靠大量劳动力维持经营,譬如家政公司、劳务公司、制衣行业、手工艺品行业等。此类纳税人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但却有可能因此丧失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资格,承担高昂所得税税负,这不失为一种讽刺。
正因为上述原因,使得很多纳税人为了充分享受小微企业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不得不将企业拆分成更多的小企业来应对,甚至不惜弄虚作假。
有朋友开玩笑地说:这个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是不是不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啊?虽然只是一句玩笑话,但也折射出这个政策另一面的缺憾。
对于这个问题,本人有几个建议:
1、抛弃增值税“起征点”的概念,引入个税“基本减除费用”的概念。
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实行“基本减除额”的政策,低于规定的“基本减除额”,不交税;高出“基本减除额”,就高出部分征税,规避临界点的税负差问题。
2、对所有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实行差额累进税率,让所有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3、在第二条的基础上,如果对小型微利企业依然有附加的优惠政策,建议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取消“职工人数”这一指标,鼓励纳税人安置就业。
以上仅为个人一点建议,愿税收优惠政策的光辉普照到每一个纳税人身上,鼓励纳税人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