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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游走在税收违规边缘的无车承运人

张钦光 / 2019-05-13
文字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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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 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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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无车承运人,指的是不拥有车辆但从事货物运输的个人或单位。

    该类市场经营主体依托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搭建物流信息平台,通过“互联网+物流”的运营模式,一方面解决了面对面的熟人交易模式下货物与车辆匹配效率不高的问题,提高了社会效率,降低了物流成本;另一方面通过国家匹配相关的政策,解决了托运企业将运输业务委托给个体运输户、中小运输企业时,难以取得合规票据的难题。

    税收政策一:无车承运人可以开具”运输服务“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第3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这个规定,解决了“无车承运人”承揽运输业务开具发票的合规问题。

    税收政策二:符合条件的无车承运人可以为平台会员代开专用发票

    无车承运人,在为托运人开具运输业务发票后,其支付给实际承运人的服务费,如何取得合规的发票入账,列支成本,是一个比较麻烦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17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通知规定:

    ”经省国税局批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这一规定,极大程度上解决了无车承运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难以取得合规票据的问题。

     

    但是,我们必须关注到,税总函【2017】579号文对于无车承运人为平台实际承运人代开专用发票有着明确而又严格的规定:

    第一:允许代开专用发票的无车承运人需要被认定为“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

    1、属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且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在有效期内。

    2、平台应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

    注: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不得作为试点企业。

    第二:无车承运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省级税务机关的审批

    只有获取省级税务机关审批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方可为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第三:无车承运人可以为其代开专票的实际承运人有着严格的规定

    无车承运人允许为其代开专票的实际承运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属于违规,不得为其代开发票。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然而实务中,绝大多数的无车承运人突破了税总函【2017】579号文的规定,为平台所有的实际承运人违法代开了专用发票以列支成本、抵扣税款,这不仅帮助大量实际承运人借”无车承运平台“偷漏了税款(后文详解),也将自身置于违法违规的险境。

    一、为其他个人(自然人)代开专用发票

    目前,其他个人(自然人)只有以下几种情况可以开具专票:

    1、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不属于其他个人时;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不属于其他个人时;

    3、自然人为保险、证券、信用卡、旅游等企业提供代理服务时。

    其他个人(自然人)通过无车承运人承接运输业务,无车承运人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无车承运人要想解决此问题,必须要求其他个人(自然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或者,平台企业与所在地政府进行磋商,统一为入住平台的其他个人(自然人)承运者办理临时工商及税务登记。

    否则,平台为其他个人(自然人)代开的专票,属于不合规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二、为一般纳税人承运商代开3%的专用发票

    税总函【2017】579号文明确规定无车承运人只能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这就意味着在平台上承接业务的“一般纳税人运输企业”必须自行为平台开具9%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车承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运输企业”代开3%税率的专用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

    以上问题,不是个例,而是整个行业普遍存在的现象。如果行业从业者不加以重视,税务部门不加以纠正,有可能击溃整个行业,这绝不是危言耸听。

    作者
    • 张钦光 96年毕业于山东财政学院,20年财税一线工作经验,先后为上千家中小企业提供财税咨询服务,担任多家中大型企业财务顾问,现担任济南金税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济南金税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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