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析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的两度修订(二)
二、如何理解和把握第二轮修订的具体背景及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言以蔽之,第二轮修订的最根本原因源自于与其他金融工具类准则的修订相衔接。2017年我国对《22号准则》、《23号准则》和《24号准则》进行了修订,只有同时对《37号准则》进行相应的联动性修订,才能维系这四项金融工具类准则之间的固有关联关系。换言之,《22号准则》、《23号准则》和《24号准则》在确认与计量层面的变动,客观上需要《37号准则》在列报层面加以有序衔接与配合。
2017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准则》)与《2014版准则》在章、节体例上的安排是完全一致的,两者之间的变化只是体现在个别章节的细节规定上。
关于本准则适用范围的描述排除项目中,《新准则》增加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这一变化是与收入准则的适用范围的排除项目中也包括本准则相关联的。简言之,与非融资行为相关的合同适用收入准则。
《新准则》与《2014版准则》第二章至第五章的内容几乎是完全一致的,只是个别条款的文字表述上有所不同。
《新准则》第六章对金融工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列报的“一般性规定”要相对简化,其中:删除了《2014版准则》的第三十八条,既不再对金融工具列报的详细程度做出原则性规定;在应当披露编制财务报表时对金融工具所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计量基础和理解财务报表相关的其他会计信息所包括的内容上,《新准则》所规定的内容大大减少了,但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分别提出了分类要求,这是与《22号准则》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具有不同的前置条件相衔接的。
《新准则》与《2014版准则》的“资产负债表的列示及相关披露”存在较大差异,这是2017年我国对《22号准则》进行修订所带来的必然结果。由于2017版《22号准则》的金融工具分类相关条款中强调“分类为”和“指定为”的区分,《新准则》的四十条至第四十五分别对各类“指定为”提出了相应的披露要求。由于2017版《22号准则》相对放宽了金融工具进行重分类的限定条件,《新准则》第四十六条相对应地提出了重分类的披露要求,该条规定的内容比《2014版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要复杂。
受制于2017版《22号准则》的相关规定,《新准则》与《2014版准则》的“利润表中的列示及相关披露”也存在较大差异,《新准则》同样注重“分类为”与“指定为”的区别披露。
受制于2017版《24号准则》的相关规定,《新准则》与《2014版准则》的“套期会计相关披露”也存在较大差异。由于2017版《24号准则》与以往相比,被套期项目有所增加、套期关系指定的方式更加灵活多样、套期有效性的评估条件有所放宽、套期关系再平衡机制的启用、不得终止套期关系认定条款的增设,进而导致《新准则》“套期会计相关披露”的内容大大增加。
由于2017年《22号准则》要求依据信用风险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来确定需要计提减值的金融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的具体计算方法,《新准则》“信用风险披露”的内容也远比《2014版准则》增加了许多。
《新准则》与《2014版准则》的“流动性风险披露”、“市场风险披露”、“金融资产处转移的披露”基本上是一致的。
总之,截至目前,只有《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经历了两轮修订,准确理解和把握每轮修订的背景和内容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