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加计抵减”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我的方法更靠谱!

张钦光 / 2019-04-22
文字 正常
  • 标签:
  • 加计抵减
  • 会计技术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2019年4月18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对加计抵减政策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2、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注:《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


    一、解读中,规定将“加计抵减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我们都知道,“其他收益”科目是2017年5月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稿中新增加的概念。修订稿第11条规定: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同年,《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该文已全文废止”)对利润表进行了修订,增加“其他收益”栏次。

    然而,增设“其他收益”科目的核算规定仅对《企业会计准则》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并没有进行同步修订。财会【2018】15文提及“其他收益”科目的时候,也只提及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而没有推及《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就是说,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并不使用“其他收益”科目,而是继续将相关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

    解读没有考虑现实中大部分企业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而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钦光关注到有其他老师建议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也增加“其他收益”科目,将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分类核算。对于此,钦光是不同意的,如果按此处理的话,我倒是觉得财政部以后发文放弃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更合适。

    二、解读只规定了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实际抵减应纳税额时的会计处理,对“加计抵减额”计提、调减的会计处理只字未提,不合适。

    正因为解读只提及了实际抵减时的会计处理,所以很多财务从业者认为“加计抵减额”的计提、调减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只需要通过辅助账,或者通过《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4《税额抵减情况表》中的“加计抵减情况表”来反映。

    然而“第39号公告”明确规定: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钦光认为:加计抵减额,完全可以通过会计凭证的核算进行处理,从而满足“第39号公告”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二级科目“增值税加计抵减额”,用以“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情况;

    二、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计提加计抵减额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  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贷:递延收益    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2、调减加计抵减额的会计处理

    2.1、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转出

    借:库存商品(管理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2.2、根据转出的进项税额相应调减10%的加计抵减额

    借:应交税费  增值税加计抵减额(红字)

      贷:递延收益    增值税加计抵减额(红字)

    3、抵减应纳税额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  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  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同时,做以下同金额凭证:

    借:递延收益   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贷: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有同行认为,因为进项税额转出的调整冲减的“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应调整“其他收益”或者“营业外收入”科目,对于这个观点,税总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化增值税改革100问》中作了明确答复:无需调整。

    “74、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形成了负数怎么申报?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后,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中,通过表中公式运算,可抵减额负数计入当期“期末余额”栏中。”

    4、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同时将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对冲“递延收益--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有同行认为:如果加计抵减政策到期,或者政策未到期,纳税人提前注销时,计提的“加计抵减额”的结余为负数,相当于纳税人占了国家税款的便宜,需要将负数结余冲减“其他收益”或者“营业外支出”,补缴对应的增值税。

    这个理解是错误的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月10日发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六)》中对该情况做了特别说明:

    “二、加计抵减政策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请问该政策到期前纳税人注销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前纳税人注销,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同样适用上述规定,不再进行相应处理。需要说明的是,此处加计抵减额的结余,包括正数也包括负数。”

    根据税总解答,纳税人出现因按照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形成了结余负数,无须调整“应交税金”、“其他收益”或者“营业外收入”

    经过以上会计处理,我们可以关注到:新设的“应交税费”的二级科目“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完全可以核算出“加计抵减额”的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符合“第39号公告”的相关规定。

    钦光猜想,解读没有提及“计提、调减”的会计处理方法,只提及实际抵减时的会计处理,应该是考虑增值税“加计抵减”毕竟只是一个过渡期政策,为了一个临时性政策调整“应交税费”二级科目的会计设置,似乎没有必要。

    作者
    • 张钦光 96年毕业于山东财政学院,20年财税一线工作经验,先后为上千家中小企业提供财税咨询服务,担任多家中大型企业财务顾问,现担任济南金税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济南金税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