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试点个税优惠将到期,何去何从拭目以待(新个税学习笔记15)
个税扣除的热度慢慢褪去,这时候,小编出来活动了,大家还记得新《个人所得税法》中对扣除项目的规定中有这么一项“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对这个项目进行了解释“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其中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其实尚未全国推行,还在部分地区试点,且试点将于今年5月1日到期。
具体规定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试点地区及时间。
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二)试点政策内容。
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6%或每年12000孰低);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当然,上述摘录不够全面,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己查找这个文件。
小编的关注点在于,这个文件一年的试点期限到期后,怎么办。按照惯例,此类优惠文件一般会延续并推广,何况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扣除项目已经上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法律层级非常高,但这个文件又有以下硬伤:
1、其他所得。新个人所得税法取消了“其他所得”税目,但财政部关于其他所得的文件并没有废止,见小编旧文《新个税法全面实施,“其他所得”咋还没个说法!》。包括本文讨论的【2018】22号文,明确要用到“其他所得”,但还是明确被列入了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文件目录。财政部在新法实施后,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会怎么处理这个“其他所得”,值得关注,我个人认为应该不会再使用“其他所得”的税目。(但如果确认为其他税目,岂不是说22号文件确定的税目确定是错误的。)
2、税率。《立法法》第八条规定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当然财税【2018】22号文件出台本来就在新版《立法法》实施后,财政部将商业养老保险收入之税率确定为10%已经违法了《立法法》,财政部会不会再次自行确定税率,我们拭目以待,小编觉得这次应该会换种说法,其实不难,调减计税依据就可以了,按实际税负率7.5%倒算,扣减相应的计税依据,小微企业所得税就是这么处理的。
3、税收优惠的确定机关。《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免税的确定机关是国务院并需报全国人大备案,见小编旧文《新个税法过渡期政策之瑕疵(新个税学习笔记11)》,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个税优惠的确定机关是谁?当然,这个应该没有悬念,因为新个税法公布后,财政部没把个人所得税法第四、五条当回事,已经公布过个税减免税的文件,因此几乎可以肯定,这项优惠肯定又会是财政部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