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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全面实施,“其他所得”咋还没个说法!

税海无涯苦作舟 / 201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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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所得
  • 个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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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不能在税法已经没有相应税目的情况下,规范性文件依然堂而皇之有效。要征税也找不到对应的税率表啊。

    新个人所得税法于2018年8月公布,其中一个重要变化是删除了“其他所得”这一税目,同时,取消了对财政部确定“其他所得”的授权。可是,我们非常惊奇地看到,新法公布到现在已接近半年,全面施行已逾半月,涉及确定“其他所得”的有关文件一直没有根据新法进行修订或废止。老法语境下纳入征税范围的“其他所得”究竟何去何从?是归入新法类似的税目内(比如:偶然所得)?还是彻底取消?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都希望能尽快明确。不能在税法已经没有相应税目的情况下,规范性文件依然堂而皇之有效。要征税也找不到对应的税率表啊。

    下面是笔者梳理的确定“其他所得”的文件,既有财政部的,也有国税总局的,既有规范性文件,也有“批复”这样的非规范性文件。其中最后一个文件是《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其中规定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不仅在文件中确定了其他所得,而且还变更了其他所得的税率。这个文件,还被财政部明确继续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确定“其他所得”的10个文件、11个项目:

    1、对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储户的揽储奖金,应按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64号)

    2、香港实业家蔡冠深先生捐资500万元人民币建立“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并用基金的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依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该基金会在颁发奖金时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5〕351号)

    3、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分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46号)

    4、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偿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5、一些证券公司为了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通常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对于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此类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证券公司在向股民支付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时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

    6、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

    7、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

    8、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9、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

    10、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

    11、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

    作者
    • 税海无涯苦作舟 某省税务干部,注册税务师,税务总局稽查人才库成员、税务总局所得税人才库成员、省财产行为税人才库成员、省局兼职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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