钜惠: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正式发文!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钦光解析:1、对小型、微型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更高额度的增值税免征政策,由原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或者季度不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一次性调高到月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
虽然文件没有明文规定按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但实务中应该是如此执行。
2、我们关注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部分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其他纳税事项”第二款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这个按增值税应税行为性质分别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到期后没有相关文件将其延续,但在税收征管实务中,2018年依然执行分别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不知道财税[2019]13号文件发布后,如何执行相关的政策,是“分别享受”还是“合并享受”,需要等待税总进一步的解读。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钦光解析:相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增值税免征政策的扩围,针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的减免政策也有了巨大的变化,给纳税人带来了钜惠!
1、正确理解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区别。
小型、微型企业这一概念来源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中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分类不但适用于企业,同样也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来源于《企业所得税法》,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条件的企业,这个条件是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应税所得这三个指标来确定。小型微利企业分类仅适用于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包括社会团体),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者完全不属于同一个概念,要注意区分。
2、财税[2019]13号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有了大幅的的调整。
1)取消小型微利企业按行业分类的规定。
原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新文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统一,不再区分;
2)、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有了巨大的扩围。
资产规模扩大至5000万元;从业人数提高至300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提高至300万元。
此次调整认定标准,将惠及95%以上的纳税企业,其中98%为民营企业。
3)、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税所得的优惠大幅调高。
根据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税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的方法计算应纳所得税。其中100万以下的应税所得实际所得税税负降为5%,比以前降低了5%的税负;100万以上至300万以下部分的实际所得税税负降为10%,比以前降低了15%的税负,可谓钜惠!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钦光解析:小税种的优惠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在规定幅度内进行制定。但注意的是,小税种的此类优惠,仅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心疼小型微型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即享受不到提高的增值税销售额免征的政策,也享受不到新的小税种的优惠政策。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钦光解析:1、提高从业人数标准、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的标准,是为了让更多的企业享受优惠;
2、标准提高,其他政策参考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继续执行。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同时废止。
钦光解析:政策有效期奥!
七、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加大力度、创新方式,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