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为什么建议废除《征管法》第88条的双重前置

廖仕梅 / 2018-12-05
文字 正常
  • 标签:
  • 征管法
  • 税务杂谈
  • 复议前置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2018年12月1日参加《第十五届中国财税法前沿问题高端论坛---大数据时代税收征管法修改之前瞻研讨会》的发言

    2018年12月1日参加《第十五届中国财税法前沿问题高端论坛---大数据时代税收征管法修改之前瞻研讨会》,会上发表意见如下:

    各位老师,下午好!

    针对《征管法》的修改,我最想与大家讨论的是第88条的双重前置问题。这个双重前置,说好听点,叫阻碍或者剥夺了纳税人税收法律救济权的行使,说难听点,是摧毁民营企业甚至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利剑。假如双重前置不废除,征管法的其他条款再怎么修改,都难以实现依法治税的目标。之所以这样认为,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双重前置鼓励税务机关非法行政,而且非法行政的程度越严重,越能起到保护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作用。假如税务机关谨慎、温和地执法,纳税人有能力在税务机关指定的时间范围内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取得了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的权利,则税务机关可能会给自己惹上一系列麻烦。而一旦税务机关做出的处理处罚决定非常离谱,程序严重违法,远远超出纳税人的承受范围,或者经过非法阻拦纳税人提供担保,使纳税人丧失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则税务机关就彻底安全了。比如宁夏一个企业并没有取得相关收入,不是该笔收入的纳税义务人,可是根据《征管法》第88条,不管企业是不是该笔收入的纳税义务人,只要税务机关认为他是纳税义务人,这个企业就必须先依据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缴纳税款、滞纳金才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所以,这个企业被迫到税务机关去提供担保。可税务人员要求担保人出具银行存款证明,要求担保人必须有逃税额及滞纳金两倍以上的银行存款才能作担保。实际上没有任何法律和文件有这样的要求,但税务人员通过这样的荒唐理由实现了自保,成功地使这个企业丧失了法律救济权。有人说,难道这些税务人员不怕将来被问责吗?不会的,税务人员说这些话的时候,企业并没有录音,没有证据去控告这些税务人员。至于那些离谱的处理处罚决定,要被问责的前提是这些离谱的处理处罚决定被认定为错误,企业一旦丧失法律救济权,这些处理处罚决定几乎就没有被认定为错误的可能。所以,税务人员要想不承担执法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给纳税人一个离谱的补税额,利用第88条让纳税人无法出声。有些税务机关为做到万无一失,防止纳税人利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使法律救济权,就只作处理决定,不作处罚决定。这样纳税人就彻底闭嘴了。

    其次,双重前置成了个别地方政府治人的利器。原来地方政府主要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罪名抓老板, 公司法修改后,这个方法不行了。地方政府通过挖掘,发现了一个比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更好的利器,那就是通过稽查企业税收行为来打击老板。怎么用的呢?举个例子,甘肃某地方政府把一个老板以行贿罪的名义抓起来关了几个月,没有得到行贿证据,于是就让税务机关查税。税务机关作出一个处理决定,认定老板逃税五千多万,为防止老板补缴税款,就把这个处理决定送到看守所,同时不让这个老板与律师见面,使得老板没有办法把这个处理决定告诉家人和企业其他负责人。发出处理决定书的第16天,税务机关就把这个案件以涉嫌逃税罪为名移送公安机关。

    再次,双重前置让大部分律师措手不及,难以帮助到纳税人。由于长期以来税法不是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绝大部分律师不懂税法,又由于《征管法》第88条,导致我国每年的税务行政案件不足千件,过少的税务案件很难培养出专业的税务律师,因此,绝大部分律师接到税务案件时就按一般行政案件处理,并不知道税务总局有一个《纳税担保试行办法》,规定不能用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收到处理决定书后,往往让纳税人准备材料,拿土地使用权去做担保,因为只有土地使用权才足以担保大额税金。这样一来二去,就把时间给耽误了,直到税务机关说提供担保的时间已过,律师才吓得跳起来,律师为什么会受到惊吓呢?因为《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都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的时间有60天,怎么才15天就丧失行政复议权了呢?因此,由于《征管法》第88条的双重前置,律师往往也难以帮助到纳税人。

    《征管法》第88条规定的双重前置带来的不利,难以一言蔽之。从小处讲,使很多中小企业倒闭、投资者妻离子散、大批从业人员下岗、枯竭税源;从大处讲,使企业家人人自危,想方设法逃离中国,严重影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因此,双重前置一天不废除,依法治税就难以实现,企业家就难以安心经营。国务院和税务总局已经注意到企业家大量外逃的现象,所以税总发「2018」174号文第二十二条规定,要充分保障民营企业法律救济的权利。这是一个非常好的信号,原本以为双重前置的废止希望缈茫的我们又重新看到了希望。因此我倡议,作为从事税法研究的各位,尽量利用这个机会大力呼吁,以促使《征管法》第88条双重前置的废除。

    谢谢大家!

    廖仕梅

    作者
    • 廖仕梅 北京一法律师事务所税法部主任、法律经济学博士、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美国范德堡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北京市律师协会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