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学习笔记(1)
新《个人所得税法》是个税的税制基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在这块基石上“搭梁建柱”。这两份文件信息含量丰富,本着先急后缓的原则,三尺冰先对大家迫切关注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展开分析。
专项附加扣除是本次个税改革的最突出亮点,三尺冰系统研读征求意见稿,并和多位资深税务人士集中研讨后,梳理认识如下:
一、总体评价
(一)计税规则简便易行
1.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除了大病医疗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外,其他都为定额扣除;
3.多数情形直接指定扣除方作全额扣除,其余情形即使允许选择扣除方,或者全额扣除或者各分摊50%,仅非独生子女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可以灵活选择分摊比例。
(二)适用情形纷繁复杂
专项附加扣除涉及到了纳税人具体的家庭生活和个人生活,因而各类情形五花八门、千差万别,甚至稀奇古怪。具体参见下期文章关于6类专项附加扣除的适用情形分析。
(三)范围种类呼吁改进
1.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仅由纳税人享受不恰当。发生大病医疗支出的纳税人很可能因健康问题当年综合所得较低,不够扣除6万元、社保和公积金以及其他专项附加扣除,或者纳税人在医疗过程中死亡,都会出现实际享受不到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而家庭其他成员很可能为纳税人分担医疗费用,却无法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建议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夫妻及子女之间选择扣除或分摊。
2.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范围过窄。仅限定子女或其他法定赡养人(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直系亲属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将可能实际承担赡养义务的旁系亲属(如兄弟姐妹、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和姻亲(如儿媳及女婿等)排除在外,这一规定不甚合理。另外,非血亲和姻亲的第三方,也可能因和被赡养老人签署赡养协议而实际承担赡养支出。建议扩展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范围,子女以外的实际赡养人(居民个人)也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3.建议增加扶养残疾人专项附加扣除。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困难的社会群体,是社会法律保障和公共政策服务的重点人群。我国目前有残疾人8500多万,涉及近3亿个家庭,根据《宪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建议增加“扶养残疾人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标准和办法可比照第七章“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规定。(这是从他人所提的修改意见中转载的,“爱心接力”)。
个税从分类税制转为综合加分类税制,对立法机关、财税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提出了巨大的考验,短时间内有如此成绩已是可圈可点。眼下最重要的是新旧两法平稳过渡,新法的利民政策能够顺利落地,税制中的他瑕疵和美中不足之处,完全可以今后慢慢补充和完善。
二、各类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税规则和凭证要求
*其他通用性的证明资料,有待税法进一步明确
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传递和维护
1.扣除项目首次享受,纳税人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尽快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
2.以后年度自动延续,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当期包括:
(1)子女教育:
①子女满3岁;
②子女中止学历教育;
③子女继续学历教育;
④子女博士研究生毕业;
⑤改为子女的继续教育支出,由子女税前扣除;
⑥父母改变分摊方式。
(2)继续教育:
①发生学历继续教育支出;
②改为父母的子女教育支出,由父母分摊扣除;
③由父母的子女教育支出改为纳税人的学历继续教育支出;
④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
(3)大病医疗:当年发生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且超过15000元。
(4)住房贷款利息:
①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且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偿清;
③由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改为选择住房租金支出;
④由住房租金改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且住房贷款利息符合扣除条件;
⑤夫妻改变分摊方式;
(5)住房租金:
①发生符合条件的住房租金支出;
②终止符合条件的住房租金支出;
③由住房租金支出改为选择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④由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改为住房租金;
⑤迁移城市;
⑥夫妻改变分摊方式;
(6)赡养老人:
①非独生子女改变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分摊方式;
②被赡养人死亡;
③成为其他法定赡养人(之前没有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7)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发生调整(以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8)因认定范围有误而发生调整;
(9)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有效凭证的,包括发票、财政票据、支出凭证;
(10)因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成为居民个人;
(11)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改变扣除之处。
3.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申报虚假信息的,应当提醒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拒不改正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告知税务机关。
4.税务机关核查时首次发现纳税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凭据的,应通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五年内再次发现上述情形的,记入纳税人信用记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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