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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2018年10月份报税期如何正确申报个税

张钦光 / 2018-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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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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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2018年10月份,也就是第七次个税修正过渡期的第一个申报期,纳税人应该如何申报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2018年10月,也就是第七次个税修正过渡期的第一个申报期,纳税人应该如何申报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要视情况而定:

    一、正常情况

    1、纳税人当月计提工资并当月发放

    纳税人当月发放当月的工资,工资薪金的所属期与所得期为同一月份,个税代扣期也即当月,因此当月应计提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次月完成申报(详见这几个时间点概念搞清楚了,工资薪金个税基本扣除费用5000元生效的时间也就搞明白了!)。

    这种情况下,10月份申报个税的时候,申报的是9月份实际发放的企业9月份应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基本扣减费用为3500元。

    2、税人当月计提工资次月发放纳税人次月发放上月的工资,工资薪金所得期比所属期晚了一个月,个税代扣期也就比所属期晚一个月,而个税代缴的申报期为个税代扣期的次月。

    这种情况下,10月份申报个税的时候,申报的是9月份实际发放的企业8月份应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基本扣减费用依然为3500元。

    通过以上两种发放工资的情况可知,正常情况下,无论纳税人是当月发放工资还是次月发放工资,其10月份申报期申报的都是9月份实际发放的工资,因此,基本扣除费用都是3500元。

     

    二、特殊情况:纳税人出现申报错误,当月发放工资当月即完成个税申报

    实务中,很多纳税人在次月发放工资的情况下,个税申报都出现了错误。

    譬如,9月份发放8月份工资,本应在10月份申报其个税,但很多财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习惯在计提工资的次月进行申报,也就是在9月份即对8月份应发工资进行个税代扣代缴申报,这实际是属于错误申报。

    这种错误申报在日常的工作中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但在个税基本扣除费用进行调整的月份,就会出现问题。

    按照原错误申报方式推断:纳税人9月份发放8月份的工资,已经在9月份的提前申报应代扣的个税;则其10月份申报的个税,就应该是其10月份发放的属于9月份的工资。

    然而,纳税人10月份实际发放的工资,按规定可以扣除5000元的基本扣减费用。如果纳税人10月份申报时,按照3500元扣减基本扣减费用代扣个税,就属于错误计算,多扣了员工的个税,

    如果纳税人10月份申报个税时,按照5000元扣除基本扣减费用,那问题又来了:根据税法的规定,10月份申报期申报的个税属于9月份代扣的个税,基本扣减费用应为3500元,企业按照5000元扣,明显会被税务系统判定为异常!

    怎么报都不对,那应该怎么办?

     

    三、特殊情况下的特殊处理

    纳税人一旦出现了上述情况,唯一正确的处理方式就是在10月份申报期进行“休克申报”处理:当月个税进行“零申报”!

    因为错误的申报方法,导致纳税人提前一个月申报了个税。纳税人本应在10月份申报缴纳的其9月份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代扣的个税,已在9月份申报期提前进行了申报;而其10月份实际发放的属于9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代扣的个税,应在11月份申报期申报,而不是在10月份进行申报。因此,10月份进行“零申报”是对前期错误申报的正确的调整方式。

    张钦光

    作者
    • 张钦光 96年毕业于山东财政学院,20年财税一线工作经验,先后为上千家中小企业提供财税咨询服务,担任多家中大型企业财务顾问,现担任济南金税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济南金税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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