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懂这个案例,不仅仅能学会工资薪金个税的扣除及申报的正确方法,还能学会如何筹划节税!
虽然这是一个极端的案例,其实适用所有企业。
A公司成立于2018年8月,当月计提某职工工资为5000元,9月份进行了工资发放。
2018年9月,当月计提某职工工资为5000元,10月份进行了工资发放。
2018年10月,因特殊原因,该公司清算注销,当月计提并发放该职工10月份工资5000元。
问题:
1、该职工工资的个税应如何进行扣除申报?
2、有没有好的方法进行节税筹划?
解析:
一、该职工工资的个税应如何进行扣除申报?
1、该公司2018年8月份成立,8月的工资只计提,不发放,员工8月份没有实际取得收入,因此当月代扣个税为0;
2018年9月申报个税时,申报缴纳的是2018年8月应代扣的个税,申报数据为0;
2、该公司2018年9月份发放8月份工资,9月份工资只计提不发放,员工9月份实际取得收入为5000元(8月份工资),因此当月应代扣个税的工资薪金数为5000元。
2018年9月,个税的基本扣除费用为3500元,不考虑其他专项扣除费用,当月应扣企业8月份计提、9月份发放的工资薪金个税为45元。
2018年10月申报个税时,申报缴纳的企业8月份计提、9月份发放的工资薪金个税,因此申报数据为45元。
3、该公司2018年10月份发放9月份工资,员工10月份取得收入为5000元(9月份工资);
该公司2018年10月份注销,当月计提并发放员工10月份工资5000元,因此该员工10月份又取得收入5000元(10月份工资),本月累计取得薪资收入10000元,因此当月应代扣个税的工资薪金数为10000元。
2018年10月,个税的基本扣除费用为5000元,不考虑其他专项扣除费用,当月应扣个税为290元[=(10000-5000)×10%-210]。
该公司10月份提交注销资料时,一并申报个税290元。
(注:有纳税人提异议:员工10月份取得的收入分属不同的月份,不应合并计算代扣个税,应分解到两个月分两次扣减5000元。
这种理解是不对的,工资薪金所得是以每月收入额减除基本扣除费用作为应税所得,而不以单次所得计算。纳税人同一月份取得两个月的所得,要合并计算当月的应税所得,扣减一次基本扣除费用。)
以上个税计算及申报的原理,可详见本人另一篇文章《这几个时间点概念搞清楚了,工资薪金个税基本扣除费用5000元生效的时间也就搞明白了!》,本文不多做描述。
二、该公司因注销提前发放工资,员工失业了却多缴纳个税,是否有合法的少交个税的方案?
该公司员工因公司注销解散提前几天拿到了工资,却需要和上月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失业又失钱,有没有好的法子解决?
有人建议,企业拖几天提交注销手续,在11月初给员工发放完10月份工资后再递交注销手续即可。
固然是个思路,但若公司决定注销在10月初,员工哪有心情拖半个多月领取报酬?
其实有很好的解决方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公司注销清算,属于终止经营,该公司可以与员工签署解除劳动合同书,将10月份工资合并到“一次性补偿金”中发放,从而不与其9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最终实现少缴甚至免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