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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计征个税方法究竟应何时功成身退

胡晓明 / 2018-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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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终奖
  • 税务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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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笔者建议,对包括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应以收付实现制为基本原则,以权责发生制为例外原则。

    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在内的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改变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以及对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俗称“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方法【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5〕9号文】。

    由此观之,随着新《个人所得税法》即将实施,取消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势在必然。应该在什么时候取消比较恰当,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有人自问自答:2019年1月1日起,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是否存在?

    真的不知道!等政策明确。

    如果不存在,可能会变向增加以年终奖为主要来源的个人的个税税负

    建议发2018年年终奖“等会”。

    也有人建议在年底前发放年终奖,赶上年终奖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末班车。

     

    更有甚者,居然说“新修订后工资薪金个税按照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之前大家普遍适用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预计会取消,2018年度尚未适用一次性奖金政策的企业,可以抓紧在9月份申请适用,抓住最后一点减税机会”。人为制造恐慌气氛,弄得人心惶惶。

    也有持相反的观点认为,9月份发2018年年终奖,比10-12月发,要多缴个人所得税。

    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让人无所适从。

    对大多数企业而言,2018年年终奖在当年发放完毕是不现实的。俟年度终了后,全年考核结果出来再发放年终奖是合情合理的,平时充其量只能预发一部分。

    如果将2019年发放的2018年年终奖,作为2019年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新个人所得税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即使不影响工薪族的税收负担,也会大大增加先按月预征年度汇算清缴再退税的可能性,即增加工作量,又占用纳税人的资金,很不合理。2019年及其以后年度的年终奖在次年发放也会遇到同样的问题。因此,将发放上年度的年终奖并入发放年度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是明智的选择。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这为个人所得税改革指明了方向。修正《个人所得税法》的目的不是增加广大工薪族的税收负担,而是把对人民的承诺实实在在落地,要为大多数工薪族减负。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2018年年终奖计征个人所得税还会延续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的方法,此后国税发〔2005〕9号文才能完成历史使命。因此,不必过于担忧,不必急着提前发放2018年的年终奖。至少在2018年12月中旬前可以等一等,等待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纳税的过渡期政策。在这个问题上,请大家相信管理层的觉悟和智慧。否则,极有可能是:好愁不愁,愁六月没日头。

    笔者建议,制定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政策,可明确规定对包括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应以收付实现制为基本原则,以权责发生制为例外原则。对平时正常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对发放的年终奖、拖欠的农民工和倒闭破产公司员工工资,落实政策补发的工资等特殊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样做,既考虑个人所得税征管能力和水平,又兼顾公平合理原则,何乐不为!

    胡晓明扒开税雾

    作者
    • 胡晓明 税务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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