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修订,应该关心的是反避税规定
与8千1万的起点扣除额相比,这才是真正的“新”东西、质变的规定。
一般反避税是一项权力。
这个世界不存在“避税行为”,只存在“被税务机关认定的避税行为”。反避税条款实际上是授予税务机关认定的权力。
所以,反避税是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博弈、对抗。
为什么不宜在个人所得税上搞一般反避税?是因为税务机关的这一权力,与个人的维权能力极不对称,没有公平可言。个人与企业不同,个人没有足够的人力、财力、精力、知识储备来对抗税务的权力,个人将处于弱势地位,调整权将变成合法伤害权。
再看看当前。当前税收政策下的反避税授权主要有三:
一是对计税基础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授权进行调整;
这实际上正是目前在个人所得税上应用的反避税条款。它一般的法定条件有两点,一是价格偏低或成本偏高,二是无正当理由,导致少缴税就可以调整。目前在股权转让、不动产交易等个税环节应用很多。
比如,股东以低于公允价值的成本价转让股权,税务机关有充分的权力进行调整,补征个税。
二是对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授权进行调整;
但是,基于《税收征管法》所规定的这一授权,并不适用于个人。这是很正确的。
个人是一个生存的主体,而非一个经营获利的主体,其行为本身具有非趋利性、利他性、自我牺牲性等人性特点,并不能据此判定为以避税为目。所以,当前《税收征管法》将个人排除在关联调整之外,是很正确的。
比如,公司现金吃紧,支付工资困难,股东无偿借钱给公司周转使用。此行为当然构成了关联交易,并且不满足独立交易原则(对比银行,银行如果借钱给公司一定是要收利息的)。但是,股东这样的行为应该被征税吗?
否定人性“利他”一面的进步性,不符合和谐、友善的核心价值观。
立法上,如果授予一项权力,就必须要考虑到它会被滥用。
三是只存在于企业所得税下的一般反避税。
一般反避税,泛指对一切安排,如果税务认为是避税,就有权调整。目前只针对企业所得税,并且必须由税务总局决定。
个人的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就是自由的,因为人作为生存主体,有着无限的追求目标,以及非理性的行为可能,这与企业只追求利润、投资回报的理性行为有着巨大的差别。
对普通个人搞一般反避税,会增大税企争议,增加普通个人涉税遵从风险,如果对所有大小行为一视同仁,实务中必然会导致选择性执法,导致社会不公平,有悖于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所以,我的建议的是,删除这一条。
就算税务机关硬想拥有这一权力,也必须由法律来限定其应用条件,比如,只能对涉税金额达到一标准的案件适用,只能对跨境案件适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