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论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的重新计量(五)
七、关于一揽子减持行为特殊处理规则的描述与分析
上文分别对母公司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以及丧失控制权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的特殊会计处理规范进行了描述与解析,如果原母公司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时,是否就意味着要将上述母公司不丧失控制权和丧失控制权情况下特殊会计处理规则分别加以应用呢?答案当然为不一定,如果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则必须按照《2104版33号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来处理。
《2014版33号准则》第五十一条(以下简称“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一揽子减持行为在原母公司个别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的特殊处理做出了具体规定:在原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要求“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要求“在丧失控制权之前的每一次交易处置价款与处置股权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那么,我们究竟该怎样对“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政策效益加以全面而准确的感知呢,下文拟分别加以解析:
(1)关于个别报表层面的政策效应解析
前文已对控股式减持特殊计量规则的政策效应进行了具体描述与分析,按照“第四十九条规定”,如果上市公司在控股式(即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减持时,通过关联交易采用“主动索亏”的方式来进行,从技术层面而言,就可以在“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情况下又能获取“提升”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净资产收益率的“神奇功效”。诚然,此类净资产收益率的“提升”是在上市公司“失血”代价“实现”的。从纯技术或理论层面而言,在上市公司以“失血”为代价,通过“提升”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净资产收益率来达到其“预期目的”后,再通过关联方向上市公司“输血”的一揽子减持行为,就可以实现上市公司的“长生不老”。
为了有针对性地应对因“第四十九条规定”可能派生出的上市公司“魔高一丈”的行为,“道高一丈”的“第五十一条规定”则“应运而生”。如果上市公司出现一揽子减持迹象,按照“第五十一条规定”,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时,上市公司就无法将关联方“反哺式”的“输血”确认为当期处置收益,从而斩断
一揽子减持的“技术链条”。
(2)关于合并财务报表的政策效应分析
在一揽子减持行为分年度“隐蔽实施”的情况下,尽管以前年度的“主动索亏”的减持行为“成功而神奇”地“提升”了各该期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的净资产收益率。当出现一揽子减持迹象时,就需要按照“第五十一条规定”重新编制以前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由于需要将丧失控制权之前的每一次交易的处置价款与处置股权投资对应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这样在重新编制以前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后,以前年度的“主动索亏”之举不再可能维系其“提升”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净资产收益率的“神奇功效”,监管部门通过“秋后算账”就可以将以前年度的“不轨之举”“挑落马下”。
总之,伴随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战略的不断实施以及对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与被监管方博弈的不断演变与升级,我国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规则渐趋复杂,但愿本文能够对广大读者起到一定的答疑解惑的作用。
注:此文刊登在《商业会计》2017年第1期并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财务与会计导刊》2017年.上半月·实务全文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