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论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的重新计量(三)
五、关于控股式减持特殊计量规则的描述与分析
《2014版33号准则》第四十九条(以下简称“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母公司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的会计处理原则做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将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但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上述规定中体现出职能部门或监管部门的何种用意,该项规定究竟折射了职能或监管部门对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减持行为的何种态度,究竟该如何研判该项规定所能实现的政策效应,笔者现分别加以具体剖析:
(1)关于“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技术效应分析
从技术层面而言,在个别报表层面,母公司处置部分股权时,应将转让所得价款与所转让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尽管近些年来,我国的会计标准在不断地改进,但对于个别报表层面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规则从未发生调整。这就意味着,从技术层面而言,通过变卖股权来进行盈余管理或利润操纵永远是难以遏制的,尤其上市公司为了实现“保壳”或再融资的目的,往往会借助关联交易或变相关联交易的手段转让其所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
“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处置价款”与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账务处理中的“处置价款”是相等的数额,但“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与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所转让股权的账面价值却不是相等的数额,因为“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需要在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的编制过程中,通过对非同一控制子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和负债类项目,按照购买日各该项资产或负债项目公允价值口径持续计算后才能求得。
这就意味着,在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实务中,需要将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与母公司个别报表中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母公司个别报表中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所实现的投资收益一并转入资本公积。其账务处理的对应模式为: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
(2)关于“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政策效应剖析
承上所述,如果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实现了投资收益,依据“第四十九条规定”,该项“投资收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全额结转到“资本公积”。换言之,母公司因以获利方式转让部分股权而实现的“投资收益”,在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被全额转销了。这就意味着,尽管母公司可以实现依靠部分转让股权来获取投资收益的目标,但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溢价转让部分股权的行为对合并利润表的净利润的影响数却变为了零。此外,由于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了资本公积,这样溢价转让部分股权的行为就会通过“资本公积”项目调增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净资产。依据“第四十九条规定”,溢价转让部分股权的行为就会“拉低”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的净资产收益率。而净资产收益率是上市公司最为重要的财务指标,该指标会直接决定上市公司能否“成功保壳”或再融资。
至此,我们有理由断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可以实现强制性“拉低”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净资产收益率的监管目标,这也折射出相关职能或监管部门对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行为的“遏制信号”。如果任由上市公司借助关联交易通过“挤牙膏”式减持来操纵其个别和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的净资产收益率,就会影响到我国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顺畅发挥。“第四十九号规定”通过强制性“拉低”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的净资产收益率,就会倒逼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业绩出现下滑的情况下,尽早让渡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进而尽早实施对上市公司的并购或重组,不断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输入优质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