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增值税”最严“比对规则吓破胆
随着网上号称“最严增值税申报比对规则”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年第124号)实施的临近(原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后税总函[2018]94号将执行时间修改为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沉寂了多日的炒作不能申报负数销售额的文章又开始充斥着网络和朋友圈了,说什么销售额申报了负数就会被锁死税控盘,而且还给出了各种规避出现负数销售额的招数等等。
填写负数销售额真的这么可怕吗?那些给出的规避的招数真的管用吗?
招数一:冲减开票销售额和税额
啥意思呢?就是说以前企业已经按未开具发票申报了销售额和税额的,后期需要开具发票了,要把原申报的销售额和税额从本期已开具的发票中进行冲减。例如:2月份按未开具发票申报销售额1000元,税额170元,在4月份要对该业务开具发票,同时还有其他业务开具的发票一共3000元,税额510元。那么企业在4月份申报增值税时为了不让“未开具发票”列出现负数,就直接把需要负数申报的销售额在已开具发票销售额中减掉,直接申报开票销售额为3000-1000=2000,税额为510-170=340.说是这样就可以规避负数销售额了。
额,想法不错,但是还是一样的比对不符啊,124号规定“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这个招数直接把已开具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整成大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了。一样的比对不符一样的被锁盘。
而且,该招数还会造成企业申报数据更加混乱,把冲减数据混在开票数据中申报了,可能要花更大的精力向税局进行解释了。
招数二:修改业务合同改变业务流程来规避负数申报
当看到这个招数的时候我是崩溃的,企业正常的业务合同、正常的业务流程岂是说改变就改变的?而且还是因不想出现负数申报而改变,且不说这样修改业务合同或流程企业接不接受就算接受这得多大的风险隐患。
那么5月1日后真的不能申报负数销售额和税额了吗?
税总发2017年第124号只是规定销项比对时“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并没有说“未开具发票”列不允许填列负数。
同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中对“未开具发票”列申报的填制规定为: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肯定会遇到这类未开发票就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情况。目前来看,大部分地区是不允许企业自行申报的,但也有一些地区还是可以的,在124号实施后这些地区是否还继续允许企业填报负数还不得而知。如果企业不能自行填报负数进行申报,需要去大厅进行手工申报,提交相应的证明出现负数的资料来进行审核。对因“未开具发票”列出现负数而造成企业所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小于开具发票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而造成比对不符的,由税局的申报异常处理岗或税源管理部门核实可以解除异常,并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实务中很多企业对于因达到纳税义务但开胃开具发票的业务,并不是按纳税义务达到的月份进行纳税申报的,而是按开具发票的月份来申报,这样虽然能够规避因后期开具发票时出现负数冲减的情况,但是却存在风险。
因此,企业应加强对未开票申报的管理,确实有因达到纳税义务进行申报纳税但还未及时开具发票的情况,应建立台账对这类业务进行登记以便方便税局审核。对于经常发生未开票申报并后期需要开票再冲减的,可以试试向税局申请开通“白名单”由企业自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