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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调整后出口退税应注意的问题

王术芳 / 2018-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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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 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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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出口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的退税率进行调整,即原17%的退税率调整为16%,原11%的退税率调整为10%,并设置了退税率的过渡期间即以2018年7月31日为时点进行过渡。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注意过渡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出口货物劳务及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退税率进行调整,即原17%的退税率调整为16%,原11%的退税率调整为10%,并设置了退税率的过渡期间即以2018年7月31日为时点进行过渡。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注意过渡政策:

    一、出口货物劳务

    出口货物劳务,以报关单显示的出口日期为过渡时点

    1.采用“免退”的外贸企业

    (1)2018年7月31日及之前出口的货物劳务

    如果原退税率为17%,那么取得17%税率的专用发票的,继续按17%的退税率申请退税;如果取得16%税率的专用发票的,则按16%的退税率申请退税;

    如果原退税率为11%的货物劳务,那么取得11%税率的专用发票,继续按11%的退税率申请退税;如果取得10%税率的专用发票,则按10%的退税率申请退税;

    如果取得按简易征税或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取得3%的专用发票,则按3%的退税率申请退税

    (2)2018年8月1日及之后出口的货物劳务

    原退税率为17%的货物劳务,不论是取得17%还是16%税率的专用发票,统一按16%的退税率申请退税;

    原退税率为11%的货物劳务,不论是取得11%还是10%税率的专用发票,统一按10%的退税率申请退税

    如果取得按简易征税或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取得3%的专用发票,则按3%的退税率申请退税

    代理生产企业出口并代办退税的综服企业按上述外贸企业执行。

    2.采用“免抵退”的生产企业

    在2018年7月31日及之前出口的货物劳务,继续按原退税率申请退税,即原退税率为17%的继续按17%,原退税率为11%的继续按11%申请退税;

    在2018年8月1日及之后出口的货物劳务,统一按调整后的退税率申请退税,即原17%退税率的按16%的退税率申请退税,原11%退税率的按10%的退税率申请退税

    二、跨境应税行为

    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不需要报关,因而采用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过渡时点

    1.执行“免退”的外贸企业

    (1)出口发票开具日期在2018年7月31日及之前的,如果取得11%税率的专票,继续按11%的退税率申请退税;取得10%税率的专用发票,按10%的退税率申请退税

    (2)出口发票开具日期在2018年8月1日及之后的,不论取得的是11%还是10%税率的专票,统一按10%的退税率申请退税

    (3)从按简易征税或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3%的专票,不论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在2018年7月31日前后,都按3%的退税率申请退税

    2.执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或部分外贸企业

    出口发票在2018年7月31日及之前开具的,按11%的退税率申请退税;

    出口发票在2018年8月1日及之后开具的,按10%的退税率申请退税

    注:出口发票的开具应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开具,向境外提供跨境应税行为的出口企业应注意这个风险:对于2018年7月31日及之前达到纳税义务的应及时开具,否则一旦在2018年8月1日之后在开具的,只能按10%的退税率申请退税;同样,对于2018年7月31日之前还未达到纳税义务的,如果提前开具并按原11%退税率申请退税的会有风险,建议那些在2018年7月31日之前还未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却提前开具出口发票的,在办理退税申请时应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三、其他货物劳务退税率(15%、13%、9%、6%、5%),继续按原退税率执行。

    王术芳

    作者
    • 王术芳 海关总署青岛海关电子口岸特聘讲师
      中华会计网校特约讲师
      全球贸易通外贸微学院联合发起人
      某进出口集团财务总监
      河南豫满全球跨境电商发展有限公司财务顾问
      微信公众号:进出口财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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