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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4月申报期内再不做这四件事就会有损失啦!

王术芳 / 201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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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 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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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以上四件事在4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必须办理完毕,若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的,该出口业务不再享受退税。各出口企业财务人员需要注意该风险,以免给企业造成损失!

    4月份申报期对出口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因为是上年度出口业务的最晚退税申报期限,也是最终收汇的期限,同时对于单证不齐的业务需要做延期申报、信息不齐的业务需要做无信息备案申报等。

    一、退(免)税申报

    2017年度出口业务(出口日期或销售日期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之间)应在2018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截止前即2018年4月18日结束前向主管税局正式申报退税。

    除已做延期申报、无信息备案的业务外,如果未在2018年4月18日纳税申报期截止前正式申报退税的,该业务不再享受退税政策,应在5月份申报期内申报免税。

    二、信息不齐的进项发票、结关报关单做无电子信息备案

    在退税预申报时提示信息不齐的2017年度出口业务,在2018年4月份申报期截止前即在2018.4.18前必须向主管税局提交无电子信息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做无电子信息备案。(具体最晚截止时间以各地税局要求为准)

    做了无电子信息备案后,该笔业务就可以享受无期限退税了,即什么时间信息齐了再申请退税。信息不齐指出口结关报关单信息还未传输到主管税局的审核系统,即预申报时提示海关无此报关单号的;外贸企业退税为三四类的退税时还需要进项发票的稽核比对信息,发票稽核比对信息不齐的在预申报时会提示非交叉比对发票或该发票在总局库中不存在。

    若出口企业在预申报时提示信息不齐的,又未在2018年4月份申报期截止前向税局做无信息备案的,属于未在规定的最晚期限内申报退税,需要在5月份申报期内申报免税。

    三、单证不齐业务需要申请延期退税

    出口企业发生国税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所列的7种情况导致无法收齐退税单据的,需要办理延期退税。在2018年4月申报期截止前即2018年4月18日前向主管税局作延期申报。

    若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延期的,属于未在规定的最晚期限内申报退税,需要在5月份申报期内申报免税。

    单证不齐需要办理延期申报的情况有:

    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未收汇业务需要做不能收汇申报

    2017年出口的需要退税的业务,如果还未收齐外汇,需要判断是否符合国税公告2013年第30号附件3所规定的视同收汇情况,若满足条件则需要在2018年4月份申报期结束前即4月18日前申报出口不能收汇申报表,可视同收汇享受退税;

    除了视同收汇的9类情况和视同出口业务(不含进入特殊区域的货物)、易货贸易、委托出口、边境小额贸易,其余出口业务必须收齐外汇才能享受退税,若未收齐的,未收的差额部分所对应的出口不得享受退税。(注:收汇是指从境外、从境内的OSA账户、NRA账户收取的外币或跨境人民币,从上海自由贸易账户中收取的人民币或销售给特殊区域内企业并从特殊区域内企业账户中收取的外币或人民币,或从中信保等信用保险公司获取的信用赔偿款等)

    视同收汇的情况有:

    (一)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二)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三)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五)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六)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

    (七)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八)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九)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

    以上四件事在4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必须办理完毕,若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的,该出口业务不再享受退税。各出口企业财务人员需要注意该风险,以免给企业造成损失!

    作者
    • 王术芳 海关总署青岛海关电子口岸特聘讲师
      中华会计网校特约讲师
      全球贸易通外贸微学院联合发起人
      某进出口集团财务总监
      河南豫满全球跨境电商发展有限公司财务顾问
      微信公众号:进出口财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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