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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提醒|2017年委托出口的相关货物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期限将至

胡晓明 / 2018-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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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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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2017年委托出口国家取消出口退税货物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快到了。

    2017年委托出口国家取消出口退税货物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快到了,只剩最后四天时间。迄今为止尚未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其电子数据的相关企业需抓紧办理啦!小编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将开具范围、期间和要求梳理如下: 

    开具范围:目前仅限于委托出口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也就是说,委托出口的免税货物、退税货物是不需开具的。

    开具期间: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也就是说,过了次年的3月15日,就不能开具了。

    开具要求:委托方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其电子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后在《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签章。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一条规定,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其电子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后在《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签章。

    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供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三规定,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外,委托方不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此前未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不再报送;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委托方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胡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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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胡晓明 税务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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