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订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三大类变化及四大特点!看这一篇就够了
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最新版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以下简称“新版申报表”),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以下简称“旧版申报表”)失效废止。和旧版申报表相比,新版申报表有了较大幅度的变化,其中如下三大变化值得重点关注:
变化一:减并4张3级附表
旧版申报表一共由41张申报表构成,体系周密,内容详尽,具体结构如下:
新版申报表删除了四张三级附表,分别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2)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3),同时,把相关需要填报的内容归入到上一级的二级附表,申报表数量从原41张降到了37张,具体结构如下:
1.《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的变化。
(1)新版申报表将旧版表头中的第5、6、7列进行了修改,删除了第10列“调整原因”。
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重新公布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压缩后增补为《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的第8~17行,行次也相应的由27行增加到了39行。
(2)在无形资产项目中增加了二行,如下表红字所示
(3)在所有栏次后面,增加了“附列资料——全民所有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的变化。将旧版《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的表头(第3行)“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纳税调整金额”挪作《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的表头,其他栏次没有变化。
3.直接删除《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2),不改变《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的相应栏次(第16行)。
4.将《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3)并入《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不再要求分别列示原保费收入、分包费收入和分出保费收入;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的规定,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栏次(第22行);改变旧版申报表的项目层级。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的有效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而新版税申报表为它特意增设了栏次,意味着该政策很可能会有展期。
变化二:根据最新政策和征管重点进行调整
有十多张申报表作了不同程度地修改调整,具体变化如下:
1.《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的主要变化
(1)删除“正常申报”“更正申报”和“补充申报”选项;
(2)在“100基本信息”中,删除了“注册资本(万元)”和“境外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栏次,增加了“非营利组织”“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栏次;强化了“汇总纳税企业”的信息披露,具体如下表所示:
(3)仅保留旧版“200主要会计政策和估计”中的“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改为“110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将“会计档案的存放地”“会计核算软件”“记账本位币”“会计政策和估计是否发生变化”“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存货成本计价方法”“坏账损失核算方法”“所得税计算方法”等栏次全部删除。
(4)将“200主要会计政策和估计”替换为“2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具体如下表:
(5)将“300企业主要股东及对外投资情况”改为“300企业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第一,删除了对外投资情况,对主要股东从前5位扩展为前10位;第二,将主要股东的“经济性质”(单位投资的,按其登记注册类型填报;个人投资的,填报自然人)替换为更加实用的“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将旧版主表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和22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行次进行了对调,说明创投等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中,所指的所得额是指先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这对企业更加有利。(因为弥补亏损受五年限制,而抵扣所得额无限期结转)
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中新增了“党组织工作经费”一栏。目前没有直接的税收政策依据,可以参考的文件是《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中办发〔2012〕11号文件“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的主要变化
(1)删除了“受赠单位名称”,减少了纳税人填写时的顾虑;
(2)将“公益性捐赠”“非公益性捐赠”由旧版的列示转置为新版的行示;
(3)增加了“公益性捐赠”分期扣除的相关栏次和列,比如“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等。注意,截止当前,公益性捐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并不允许超额部分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但是2016年3月16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版申报表根据《慈善法》的规定作了相应设计,预示着财政部和税总很快就会出台和《慈善法》相适应的企业所得税文件。
5.《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增加了“技术入股”“股权划转、资产划转”等内容
6.《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细化了保险保障基金内容,增加了小贷公司准备金栏次;
7.《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第二列“纳税调整后所得”和主表19行名称一样但口径不一样,容易引起误解,新版将其改为“可弥补亏损所得”。
8.《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的主要变化。
(1)删除了第7行“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因为证券投资基金基本上是契约型组织形式,不是所得税纳税人。
(2)增加了第28行“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行次,政策依据是《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9.《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增加了“被投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为今后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比对打下了基础。
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旧版A107014,新版A107012)的主要变化。可以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整体设计思路和填报方法发生了质的变化。
旧版的思路为:按研发项目归集;先汇总“本年研发费用明细”,减去其中包含的不征税收入部分,剩余部分再区分资本化部分和费用化部分,分别计算可以当年加计扣除的金额。旧版的最大缺点是,没有考虑委托研发的情况。
新版的思路为:按照研发方式归集,考虑了委托研发和其他研发方式在费用归集和扣除比例的不同;费用归集的口径和《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保持一致,便于操作和填写。
11.《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的主要变化。旧版将“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其他专项优惠项目”等每类项目下的子类都罗列出来,虽然清晰但未免拖沓,因为能够同时享受多项所得减免的企业比例非常低。新版只罗列大类项目,并为每个大类项目增加了“项目名称”“优惠事项名称”“优惠方式”等列,让企业自行填列子类名称,以及是“免税”还是“减半征收”。
12.《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的主要变化。新版在旧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的基础上,根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的规定,增加了“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列。
13.《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主要变化(和旧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相比)。
(1)减并一级项目下明细项目的披露。第一,“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都适用“减半征税”。第二,取消“三、其他专项优惠”中的“(一)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三)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并将“(二)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明确为“(一)芦山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二)鲁甸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表明国家今后将不再以减免所得税的形式帮助对受灾地区企业走出困境,而是采取其他财政措施。这无疑是一种立法的进步,因为企业受灾陷入困境是短期的,如果频繁废立或修改税法以照顾个别的、暂时的情况,会影响税法整体的严肃性和逻辑性。第三,删除“(八)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九)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下的分类(1.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根据《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增加了“二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增加了“二十五、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企业所得税”。
(3)将旧版的“五、减免地方分享所得税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重新表述为“三十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并要求填写“免征”“减征:减征幅度____%”,这便于了解地方税收竞争和税收洼地的情况。
(4)对项目顺序作了若干调整,并对某些项目修改了表述;
14.《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A107041)的主要变化。新版申报表主要根据《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变化作出了相应修改,具体变化包括:
(1)删除“是否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是否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是否发生偷骗税行为”等项目。
(2)“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所属范围”要求填报到三级明细领域,如“一、电子信息技术(一)软件1.系统软件”。
(3)明确“本年企业总收入”包括收入总额和不征税收入。
(4)删除“七、本年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
(5)对“七、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八、销售(营业)收入”“九、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的归集年度从当年扩展至3年(当年、前一年度、前二年度)。
(6)增加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额”的填报。
变化三:有关表格名称变化“一字之差”,填报要求大不相同
上述表格名称变化,说明这些表格设置不仅仅为了调整税会差异,还兼具资料报送、收集数据用于比对等功能。因此,企业只要发生这些表格中的相关事项,哪怕没有税会差异,也必须填报。
新版申报表四大特点
1.修改调整面虽广,但是申报表体系没有实质性调整。
主表未作大改动,所得税的整体计算思路没有改变;新版申报表仍然是主表、一级附表、二级附表和三级附表的四层架构体系。
2.紧随新政策实施,让新政策“有表可放”。配合2014年以来,甚至是2017年新出台政策的业务填报,更新及时。
3.结构性调整充分体现了“放管服”理念,既减轻了纳税人填报申报表的工作量,又细化部分项目内容,加强了对重点业务的税收管理。
4.修订和完善旧版个别表式的不合理之处,申报表的逻辑更加清晰严密。
四大特点归纳为一句话,新版申报表在旧版基础上全面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