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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还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仅仅一念之差

胡晓明 / 201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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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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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如果有证据证明报关人员明知该报关单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则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报关人员明知该报关单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则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论处。

    报关人员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利用其从事出口报关职业的便利,将他人货物冒充为“出口退税公司”的货物申报出口,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帮助“出口退税公司”骗取出口退税。假如上述行为构成犯罪,是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还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区别仅仅一念之差。如果有证据证明报关人员明知该报关单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则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报关人员明知该报关单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则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论处。

    一、判例: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以深圳市泛亚太平国际货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亚公司)从事出口报关业务,为非法牟取利益,在明知同一工艺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称同一公司)没有真实货物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情况下,根据炒单中介杨某、莫某等人提供的货物出口信息,安排员工张某1等人帮助同一公司假报出口共计214单,收取相关费用共计802O3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协助他人以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特别巨大,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以泛亚公司从事出口报关业务,为非法牟取利益,在明知同一公司没有真实货物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情况下,根据炒单中介杨某、莫某等人提供的货物出口信息,安排员工张某1等人帮助同一公司假报出口共计214单,由本人深圳工商银行账户(卡号62×××50)取得杨某支付的报关费等相关费用共计802O3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协助他人以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及其辩护人所辩被告人邓某对同一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完全不知情,且仅对报关资料做形式审查,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证人杨某、张某1、林某1的证言均证明被告人邓某明知或应当明知同一公司申请报关的货物并非同一公司实际出口,仍然协助办理报关手续,相关辩称与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情节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〇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判例: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论处

    公诉机关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王某1在明知三明市晨铭瑞贸易有限公司及三明市大丰贸易有限公司(已判决)没有实际货物出口的情况下,利用其从事出口货代职业的便利以他人货物冒充三明市晨铭瑞贸易有限公司或三明市大丰贸易有限公司名义申报出口,同时完成相关的海关出口报关手续并取得相关单据,并以出口货物金额一美元从中抽取人民币3分至6分不等的价格将相应的海关报关单等材料出售给三明市晨铭瑞贸易有限公司或三明市大丰贸易有限公司,帮助二公司骗取出口退税。其中,被告人王某1利用上述方式帮助罪犯张某1、罗某以三明市晨铭瑞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637,226.13元、帮助罪犯陈某1以三明市大丰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8,665,824.54元。被告人王某1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8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1为牟取利益,非法出售海关报关单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6年12月1日提起公诉。2017年4月6日以元检公刑刑变诉[2017]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被告人王某1涉嫌罪名、适用法律作出变更起诉。——编者注)

    经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2011年至2013年期间,三明市晨铭瑞贸易有限公司及三明市大丰贸易有限公司(已判决)在没有实际货物出口的情况下联系被告人王某1,被告人王某1利用其从事出口货代职业的便利以他人货物冒充三明市晨铭瑞贸易有限公司或三明市大丰贸易有限公司名义申报出口,同时完成相关的海关出口报关手续并取得相关单据,并以出口货物金额一美元中抽取人民币3厘至6厘(疑系“3分至6分”之误——编者)不等的价格将相应的海关报关单等材料出售给三明市晨铭瑞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大丰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公司用以骗取出口退税。其中,罪犯张某1、罗某以三明市晨铭瑞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637,226.13元、罪犯陈某1以三明市大丰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8,665,824.54元。被告人王某1从中取得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余元。

    2015年12月29日,被告人王某1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款项人民币18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为牟取利益,非法买卖海关报关单证,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1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二、被告人王某1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胡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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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胡晓明 税务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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