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出口退税的专用发票能填备注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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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在让供货商开具专用发票时,切记不要让在备注栏里填开任何信息,如果供货商必须要填开的,那么一定要开具正确的信息。
对这个问题我只想怼一句:
闲的没事了吧?干嘛非要在备注栏填信息?
请看某网友的咨询问题:
这类问题实务中还不少,很多供货商在开具发票时,会在备注栏里填上如合同号、发货时间等信息。
这个一定要注意,信息填对了还好说,如果填错了,那么该份发票肯定会影响退税了。有些小伙伴会说了,现在都无纸化退税了,主管税局又看不到发票原件,再说出口退税政策里也没用说备注栏填的信息错了不给退税的规定啊!
不要忘记了业务合规性问题,比如把合同号打错了的,那么既然你开发票是填开了A合同号,那么说明你这张发票是针对该合同号下的采购业务了,你这张发票用于B合同对应的出口业务来办理退税的话,税局还能给你退税吗?
还有的一些供货商在开发票时习惯把发货日期填开在备注栏里,那这类发票更要小心了。国税公告2013 12号第五条: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的按征税处理。
因此,外贸企业在让供货商开具专用发票时,切记不要让在备注栏里填开任何信息,如果供货商必须要填开的,那么一定要开具正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