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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退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出口骗税防范机制的思考

胡晓明 / 2017-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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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退税
  • 外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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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聚集外综服》专题七

    作者:陈明春

    一、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是对过去“假自营真代理”出口形式的一种正名,但对服务对象进行了一定条件的限制

    自1994年《外贸法》对进出口经营权放开后,大批“外贸个体户”和小型外贸公司开始出现,这些公司具有对外开拓市场和接单的能力,但由于经营规模不大(通常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通常接单后将出口订单委托别的外贸公司办理出口申报、外汇结算、出口退税等手续,业务结束后给付一定的手续费给外贸公司。这种业务模式下,办理出口手续的外贸公司不对订单交货质量、价格、收款等负责,也不对国内采购的付款、交货、质量负责,仅办理海关出口报关、外汇结算、出口退税等手续,是一种服务的提供。但形式上是以自营出口的方式出现,与外商签订合同(有时外销合同是外商与委托人签订的,不与代理公司签订),与国内供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出口报关单上显示的经营单位是代理公司,向国税机关申报退税的主体也是代理公司。这种业务模式在“外贸综合服务”概念没有出现之前,即所谓的“假自营真代理”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关于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3号)对上述“假自营真代理”的出口业务以外贸公司自营业务申报退税进行了明确,提出了这类业务的限制性条件。主要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只能代理生产型企业自产货物的出口,并且外销合同必须是生产型企业与外商直接签订。

    二、公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对象的限制性规定使真正符合公告规定的外贸综合服务自营出口业务占比较小,束缚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中小微出口企业主体中,大部分是贸易公司,而非生产型企业。这个行业的主流模式是中小型贸易公司接到出口订单,向国内生产型企业采购货物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办理通关、商检、收汇、退税等手续。公告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对象的限制性规定,使大部分真正的外贸综合服务出口游离于政策规定之外,仍旧处于政策边缘地带,以“假自营真代理”的形式存在。

    2.公告对出口合同签订方式、外汇支付途径等的属于市场主体自主决定的事项规定过细,增加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操作难度

    公告规定,外贸综合服务自营出口退税业务,出口合同必须由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并在合同中约定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进行出口申报,货款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实际业务中,外贸综合服务业务往往是出口合同由境内接订单的企业与外商签订,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出口后,外商根据境内接订单的企业的指令付款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或者经过境内接订单企业的境外关联企业中转后支付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公告的规定使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难以执行到位。

    3.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卷入出口骗税案中的责任承担问题没有明确界定

    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受骗卷入出口骗税案中,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公告中规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如发生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接受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善意取得的除外)、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应作为责任主体按规定接受处理”。一个规范发展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主动参与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是不会发生的,如果发生了(不管是员工所为还是企业所为),按出口骗税进行处罚是理所应当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生出口骗税业务更多的是企业本身也是受害者。往往是真实的出口业务,国内供货企业也开具了与货物相一致的增值税发票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但国内供货企业的抵扣增值税发票是虚开的。这种情况常见于国内接订单的企业接到外商出口订单,在国内采购环节,该批出口货物并没有按照真正的含税价进行正规交易,而是票货分离的交易,往往是货物来自A公司,但增值税发票是B公司开具的。这种情况下,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很难发现中期的猫腻。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骗税业务的防范措施

    1.加强货源地和出口口岸敏感信息的核查机制

    国税机关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之间建立经常性的信息交换机制,对骗税高发的产品种类、开票货源地、出口口岸等信息互通有无。在取得供货企业授权的前提下向平台开放供货企业纳税信息、生产能力信息的查询,将防骗税手段前移。

    2.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出口退税建立责任源头追溯机制

    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作为出口退税的新型申报主体,应该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一是确保外贸出口交易真实性;具体来讲,就是确保有货出口而且单货相符。二是尽到勤勉审查义务;具体来讲就是国内采购合同、货物、资金一致。如果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尽到了上述义务,由于供应商虚开增值税进项发票导致的骗税责任应追溯供应商承担,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应适用“善意取得增值税发票除外”的原则。

    3.加强增值税源头征管责任是防止出口骗税的治本之策

    出口骗税是和虚开增值税抵扣发票(偷税)是伴生的犯罪行为。没有虚开进项抵扣发票,出口骗税就不会得逞。就当前出口退税的机制而言,最高退税率17%,征税率也是17%,如果犯罪份子不虚开进项发票,出口骗税不仅无利可图,而且亏本,征税源头管住了,虚开抵扣发票进行出口骗税自然停止了。

    胡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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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胡晓明 税务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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