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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不收汇、不退税,只拿补贴的出口生意做不得

胡晓明 / 201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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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退税
  • 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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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银货两讫,商业常规;出口退税,国际惯例。可偏偏有一种出口货物的生意,打破商业常规和国际惯例,主动“放弃”外汇货款和出口退税款,不收汇、不退税,只拿补贴。

    银货两讫,商业常规;出口退税,国际惯例。可偏偏有一种出口货物的生意,打破商业常规和国际惯例,主动“放弃”外汇货款和出口退税款,不收汇、不退税,只拿补贴。

    近年来,这种生意红红火火,红遍大江南北,越做越多,越做越大。

    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所谓的出口业绩,拿“外贸扶持基金”、“出口奖励金”等招商,变相购买出口数据。真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在这里,给钱的一方,明知或怀疑拿钱的一方虚构出口事实,只做形式审核,崽花爷钱心不疼,就将白花花的银子撒出去,涉嫌渎职;而拿钱的一方,明明没有真实的出口业务,却向有关部门申领“外贸扶持基金”、“出口奖励金”,涉嫌诈骗。

    该现象已引起有关监管部门的注意!

    收手吧,当代的周瑜和黄盖们!

    诈骗

    案例:

    自2013年以来,以潘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在宁夏银川市注册了12家贸易公司,在没有真实贸易的情况下,通过深圳大连青岛等地的报关行、货运代理公司购买出口数据,由其名下公司报关出口,并向赵某购买外汇制造收汇假象,骗取宁夏政府出口奖励3860万元。专案组以“诈骗罪”立案并逮捕3人。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诈骗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及其他有关奖励的,应当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有关奖励。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胡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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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胡晓明 税务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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