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负责人的答问,能够负责么?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
2017年07月06日13:02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今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自2017年7月1日施行,规定了企业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除企业之外的所有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均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回答如下:
一、经税务机关批准开具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是否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16号公告仅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二、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税务部门和有关方面已经并还将进一步采取措施,为企业开具发票提供更多便利。
被某些财税从业人士热炒的的“史上最严发票令”-《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刚刚运行不到一个周,税务总局就有相关的负责人出来进行答问了,然后这个答问,更让我们摸不着头脑了。
1、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还没有运行几天的新政为什么要给这些企业开后门,搞特殊?这些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开出的不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他们的发票不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
难道真的存在法外之地?
现在确实出现了法外之地!
2、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多少算是多?
我原本的理解是低于8项,可以在发票票面开具;超过8项,应该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发票清单开具。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说:现在不需要了,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附列购物清单或者小票。
这是不是意味着以后开发票又可以开具“办公用品一宗”、“五金交电一批”、“食品一批”等等以及纳税人税控系统外打印的销货清单了?
问题来了:如果汇总开具,税控系统的商品编码怎么选?
3、好吧,说一说该死的编码!
想法是好的,不过如此。对于税控系统的商品编码,只能这么评价,最多也就这个评价了。
通过商品编码的比对,确定企业是否存在乱开发票的情况,很好的想法,然而,大千世界,商品这么多,你能用编码包罗万象?同样一个商品,可以多个名称,应用于多个领域,甚至可以替换类似产品,不同的企业怎么确认选择统一编码?
举个例子:
A企业销售防爆手电筒,卖给百货公司B,开具发票时,选择专用电器编码“12345”;百货公司B的财务人员认为这款手电筒不过是普通的手电筒而已,销售时开具发票,将编码选择成了普通家电编码“12346”,会有什么结果呢?比对不符!预警!约谈!扯淡!
原本一张发票开具只需要几分钟的时间,现在纳税人开具一张发票,只要商品种类一多,半天就过去了,关键还不一定正确。因为你要猜测上家选择了什么编码,还要猜测下家再销售时会选择什么编码,这还不考虑不小心选错的因素。
西南某省,因为企业进销商品编码不符,一月数万家企业被预警,成为风险纳税人,这是不是笑话?
一个政策的下发,各省市税务机关都有不同的解读和理解;一个编码,就能保治百病?
添堵啊!
这不,一个“史上最严发票令”-《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刚刚运行不到一个周,有关负责人的答问就来了!
弱弱问一下: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的答问,能够负责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