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个人及家庭发生的费用和企业费用无法划分,个税及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
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很多民营企业的老板认为企业属于自己的资产,因此经常把个人生活消费和企业经营消费混淆在一起,无法明确划分。这些无法明确划分的各种费用能够在企业账务中正常列支并抵减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企业能否把这些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于这个问题,不同性质的经济组织形式,税法有不同的规定。
1、个体工商户
根据 2014年12月27日发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不存在企业所得税,因此也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财税【2009】91号)附件1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存在企业所得税,因此也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
延伸关注:财税【2009】91号附件1第六条第四款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3、公司类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和三十条的规定:
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纳税人只有取得与生产有关的各种费用才允许在一定的规定标准下才能够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计入公司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计入公司费用支出的,该费用应视同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当做应纳税所得调增处理。
因此,不同的经济组织形式下,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其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规定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