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2个词总结适用5%征收率的纳税行为:房事和人事

张钦光 / 2017-05-20
文字 正常
  • 标签:
  • 征收率
  • 税法解读
  • 营改增综合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2016年5月1日后,我国的征收率从普通意义上讲,有两档:3%和5%,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行业。到底纳税人的哪些经营行为适用5%的征收率,很多纳税人非常迷惑。其实2个词可以总结适用5%征收率的纳税行为:房事和人事。

    征收率的定义

    增值税征收率是税务机关对于特定的纳税人,或者纳税人销售的特定的货物或者应税服务等,制定的特殊的计算应缴纳税金的比率。

    1、特定的纳税人

    特定的纳税人指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计应缴纳税金,直接用应税收入乘以适用的征收率即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特定的货物或者应税服务

    因为特殊原因,国家对纳税人销售的某些特定的货物或者应税服务,允许企业,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式,按照适用的征收率计算应缴纳税金,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征收率

    2016年5月1日后,我国的征收率从普通意义上讲,有两档:3%和5%,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行业。

    实际上,目前我们国家依然存在3档征收率,分别是3%、5%和特殊的5%。

    特殊的5%的征收率

    由于增值税价外税的属性,纳税人在开具发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时候,首先要进行价税分离,计算出不含税金额,进而计算增值税税额。

    譬如某纳税人的某项经营业务,采取简易计税的方式,依据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该纳税人开出一张总额为103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则纳税人在计算应交增值税的时候,是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的:

    1、计算不含税金额A,A=103÷(1+3%)=100元

    2、计算应纳增值税B,B=A*3%=103÷(1+3%)×3%=3元

    如果纳税人的某项经营业务,可以采取简易计税的方式,依据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那不含税金额和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与示例完全相同。

    但目前我国存有一档特殊的5%的征收率,在计算增值税的时候,不按照上面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而是用含税金额直接乘以5%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交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年114号)规定:

    七、合作油(气)田销售原油、天然气时,应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填开方法是:“价税合计栏”按含税销售额填写;“税额栏”按含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5%计算出的税额填写:“金额栏”按价税合计数额减去税额后的余额填写;“数量栏”按销售总量填写:“单价栏”按实际销售单价填写:“税率栏”不填。“税额栏”中所列税额为购买方的增值税进项扣除额。

    适用5%征收率的纳税行为

    纳税人的哪些经营行为适用5%的征收率,很多纳税人非常迷惑。其实2个词可以总结适用5%征收率的纳税行为:房事和人事

    一、房事:涉及不动产的纳税行为,简易计税,适用5%的征收率。

    (一)、销售不动产(房开企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依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转让不动产  (普通企业)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5、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6、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7、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租赁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4、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注: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5、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11%。如果是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则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依5%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以上内容政策依据分别为:

    a、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b、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c、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d、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二、人事:

    (一)、劳务派遣服务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注: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以上内容政策依据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作者
    • 张钦光 96年毕业于山东财政学院,20年财税一线工作经验,先后为上千家中小企业提供财税咨询服务,担任多家中大型企业财务顾问,现担任济南金税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济南金税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