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延续,而是突破!-再读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1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7年1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七条规定: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类似的规定,我们回顾一下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文件仔细对比,有相似的地方,又有不同。2016年23号公告说的是“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7年11号公告说的是“营业税涉税业务”,单就字面意义讲,明显的2017年11号公告涉及的内容多,包含但不限于2016年23号公告所指“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特例情况,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2017年11号公告第七条内容仅仅是对2016年23号公告的延续。
“营业税涉税业务”,不仅仅包括“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情况,还包括“未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情况,所有这些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涉营业税”未了事项,都可以在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发票。
对于“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情况,纳税人只需要按照规定在时限内补开发票即可;如果纳税人存在“未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情况,应该如何补报税金?
▲税金缴纳
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三项“试点前发生的业务”规定:“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参考该规定,可以基本确认,营改增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而不是缴纳增值税。而营改增后,“营业税”税种已经取消,纳税人如何申报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税种属于地税机关征收的税种,我们可以断定,纳税人一旦存在“未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情况,应该先到地税机关补充申报并缴纳营业税,然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发票开具
纳税人申报并缴纳营业税后,补开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3号公告,纳税人对于“营业税涉税业务”补开发票,应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次填写“不征税”。此类业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申报
纳税人开具的此类发票因为在地税机关补缴税金时已经申报收入,因此不必填入增值税申报系统。
纳税人需要关注补开发票的这部分收入是否需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避免出现涉税风险。
案例:某建筑施工企业2016年3月为甲企业完成路面施工工程总计100万元,因甲企业一直以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由拒绝验收付款,因此,建筑企业一直未确认收入。
2017年3月,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一致,甲企业支付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开具工程款发票。
该案例属于典型的2016年5月1日起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事宜”。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为属于“未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
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该根据双方认定的结算金额到工程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营业税,并为甲企业出具相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