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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瘦香菇:一笔错误的账务处理,徒增企业无尽的烦恼

张钦光 / 201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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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资本认缴制
  • 注册资本登记改革
  • 实收资本
  • 会计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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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件:《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因此,企业对于未收到的投资款不应计入“实收资本”科目,而应该只反映实际收到的资金。

    案   例

    张某于2015年10月15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A,注册资金5000万元。张某于公司成立当月投入货币资金50万元,其余的4950万元承诺30年内交齐,截止2017年3月,实际投入资金没有变化。

    财务人员将上述事项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500000元

      其他应收款   张某    49500000元

      贷:实收资本  张某     50000000元

    财务人员的这种处理对不对,会给企业带来怎样的困扰?

    税务风险

    1、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照金额计税,税率为0.5‰;

    根据《 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A单位实收资本明明是50万元,应该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250元,因为会计的账务处理,“实收资本”科目余额变成了5000万元,企业就要根据5000万元计算缴纳印花税25000元,差额巨大。

    2、个人所得税

    A公司账面“其他应收款”科目下长期挂股东张某欠款4950万元,理所当然的会被认为是张某长期从公司借得款项又不归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公司账面长期记载股东张某的其他应收款,有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红利分配”的风险,面临被追缴个人所得税的可能。

    虽然税收征管的认定应“实质重于形式”,最终可以确认以上“其他应收款”余额实际是股东投资未到位款项,不属于企业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然而如此巨大的数字在被税务机关关注后,企业必须做出详细说明,徒增烦恼。

    工商风险

    A公司因为财务人员的账务处理,在填制工商年报时,在“全国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里填写的实收资本、总资产等数据会与真实数据不符。一旦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抽查过程中发现,或有群众举报后经查实企业公示信息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会被列入异常名录。从而造成企业信用丧失,留下污点。

    正确处理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件:《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

    因此,企业“实收资本”科目对于未收到的投资款不应记录,应该只记录实际收到的资金。对于上述事项,企业财务人员应该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500000元

      贷:实收资本 张某  500000元

    对于张某未实际缴纳的49500000元,财务人员无需进行任何账务处理。

    结    语

    此案例告诉我们:如此简单的会计事项,如果财务处理不谨慎,也会给企业平添无尽的烦恼。企业财务人员应该加强专业学习,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
    • 张钦光 96年毕业于山东财政学院,20年财税一线工作经验,先后为上千家中小企业提供财税咨询服务,担任多家中大型企业财务顾问,现担任济南金税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济南金税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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