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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在驻点公司领取加班费及福利的个税问题

刘雪峰 / 201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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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劳务派遣
  • 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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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此种情况按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规定申报纳税,劳动合同不是雇佣关系的必要前提。

    昨天晚上群里再讨论关于个税的问题,今天早上赶紧抽点时间总结了一下,供大家参考。

    问题: 一家企业跟另外一家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派员工负责该企业的保安,薪酬由其派出方发放,其驻点公司也会发放福利、加班费等,应该如何申报个税?

    主流观点:

    1)按工资薪金申报纳税;

    2)按劳务申报纳税;

    3)按其他所得申报纳税。

    我的结论:(部分引用其他网友的观点,特别在此一并致谢)

    此种情况按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规定申报纳税。

    第一,个人所得税法的纳税义务人是个人不是企业;企业只是承担代扣代缴的法律职责,所以分析所得的性质应该根据个人取得收入的来源做出判断。

    第二,此项收入不符合劳务所得的特征。“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国税法[1994]89号)强调的是“独立从事”,而问题中的派遣明显没有独立性

    雇佣和独立劳动还是有明显的区别:1.雇佣是雇主授权范围内按照雇主要求完成工作,显著特征是工作地点时间和业绩考核等均由雇主制定标准。2.独立劳务是个人根据合同约定,在特定时间内完成某项工作,一般可以同时为不同的客户提供劳务。

    第三,此项收入不是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是指“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所得项目”,在正列举的应税所得中显然不包括这项所得。

    第四,其个人取得的该项收入,无论是派出方还是驻点公司哪方支付,都是其由于雇佣劳动所产生的收入,其性质都是“工资薪金”所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所以,劳动合同不是雇佣关系的必要前提。

    刘雪峰

    作者
    • 刘雪峰 视野网友,上国会校友,网名bigdesert,某跨国企业财务总监,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美国注册会计师,全球管理会计师。
      微信公众号: bigdesert_sn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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