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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喊你回家发布更新文件啦!!

张钦光 / 2017-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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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税务总局
  • 财政部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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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文)有效期截止2015年12月31日,如今2016年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新的政策没有出台,企业如何执行相关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

    又是一年汇算清缴季!

    然而,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却依然没有新的文件推出,201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该种费用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参考哪一个文件?

    国务院令第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01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推出了一个新的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文),文件规定:

    1.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该文件颁布后,企业在随后几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都是遵循了本文件的规定,然后,该文件的有效期很短:

    4.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也就是说,截止2015年12月31日,该文件已经无效了!

    我们回顾此文之前的一个政策:财税[2009]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当时该文件的规定和【2012】48号文的规定有些类似,失效期在2010年的12月31日。文件失效后,也有一年的政策空白期,直到2012年5月30号才推出衔接政策:财税【2012】48号文,并且把新文件的适用期提前到2011年1月1日。

    然而我们知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截止日一般是每年的5月31日,也就是说,政策空白期内,纳税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都是企业按照自己的理解执行的!

    如今,相同的情形再次出现,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们能否及时更新政策,避免再次出现尴尬的政策空白期,给纳税人平添烦恼?

    让我们一起呼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喊你回家发布更新文件啦!!!

    张钦光

    作者
    • 张钦光 96年毕业于山东财政学院,20年财税一线工作经验,先后为上千家中小企业提供财税咨询服务,担任多家中大型企业财务顾问,现担任济南金税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济南金税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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