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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忘了,个人所得税也要汇算清缴!

张钦光 / 2017-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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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所得税
  • 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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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投资者)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的对象。

    年度终了,企业所得税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汇算清缴工作,这是每个企业都知道的工作。而个人所得税也存在汇算清缴工作,您知道么?

    一、税法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1、汇算清缴的对象: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投资者)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的对象。

    2、汇算清缴的税目

    2.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2、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实质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除了上述两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的个人所得税税目外,还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也具有汇算清缴的性质。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的此次申报,实则是对以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做一个汇总申报,税务机关依此核查高收入人群的个税申报情况,实行多退少补。

    2、特定行业(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特殊意义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这里列举的例子,并不是汇算清缴的概念,只不过在申报方式上具有汇算清缴的特点,一并总结。

    1、个人取得两处及两处以上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每月自行进行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两处及两处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每月自行进行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

    3、个人取得两处及两处以上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每月自行进行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应根据多处所得的合计,对每一处所得的纳税情况进行汇总,每月15日前进行合并申报,多退少补。

    以上几种情况,纳税义务人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及时合理的申报工作,避免耽误申报工作。

    张钦光

    作者
    • 张钦光 96年毕业于山东财政学院,20年财税一线工作经验,先后为上千家中小企业提供财税咨询服务,担任多家中大型企业财务顾问,现担任济南金税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济南金税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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