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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通知书的三个W

内审点滴 / 2017-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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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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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让我们来讨论一个没有技术含量的事情。

    作者:审金兵

    对内审的老司机来说,讨论如何发审计通知书好像是一个很搞笑的事情,太Low,太没技术含量了,有失身份地位。

    不要紧,再怎么小儿科的事情,总有值得研究的地方,今天就当复习一下,顺便看看一直以来的套路是不是完全正确,也许,答案并非肯定。

    可能有许多老司机并不知道,内部审计协会对审计通知书有专门的准则进行规范,不知道的可以去看两眼《第2102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通知书》。

    要把发审计通知书这个小事情做的更专业一点,需要解决好三个W的问题,一是谁(who)来发,二是发给谁(who),二是写什么(what)内容

    第一个W,准则写的很明确,就是内部审计机构。

    But,这个问题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在组织内部地位高大的内审机构来说,直接发审计通知书当然是最理想的方式,既能体现内审的相对独立性,又显得专业范十足。当然,由内审机构发通知书,除了由内审机构负责人签发之外,也可以由组织负责人进行签批,这样力度更大,底气更足。

    对于根基不稳固,地位不显赫的内审机构,出于对通知书份量不足、后续配合不力的担心,可能考虑争取以组织的名义来发通知书,这样做的结果,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降低内审的独立性,与内审相对独立于经营管理的大原则有所不符,但会提高权威性。

    第二个W,按照准则的规范做法,应该送达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必要时可以抄送组织内部相关部门。

    But,对于内部审计来说,要考虑到某些审计项目的灵活性,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有时候可能并不明确,更为关键的问题是,对于“必要”和“相关部门”这样的神秘字眼,一定要进行专业的分析和判断。

    例如有些特定事项,涉及到数量众多的责任部门和配合部门,这时候,对于配合部门,是将其作为被审计对象发送审计通知书,还是作为抄送对象来对待,就需要慎重考虑,不能简单一刀切。如果配合部门的工作是审计的重点内容之一,那就要作为被审计对象对待,正式送达通知书,如果只是在审计中会涉及一些情况的了解,就可以抄送通知书。

    第三个W,准则要求包括审计项目名称、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审计时间、需要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成员名单、内部审计机构的印章和签发日期共七项内容。

    在具体操作中,也要根据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不能机械照搬。

    例如,对于列入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最好在通知书中加入开展审计的依据,即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法定或根据其他强制规定,要由内审机构实施的审计,也应当说明依据,如此可以体现师出有名,名正则言顺。

    对于需要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并不一定要在审计通知书中列出,可以提出笼统的要求,在后续可以提出具体的资料清单,而且,为避免资料收集中的遗漏,可以在资料清单上注明第一批、第二批等类似字眼,以表明后续可能还会要求提供,让对方有心理预期,也减少随意性。

    这么说来,讨论审计通知书的三个W,并非小题大作,再认真些,不为过。

    作者
    • 内审点滴 外审干了十五年,出差太多有点烦,转了内审也不闲,深钻苦研写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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