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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高速公路免收道路通行费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张钦光 / 2017-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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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行费
  • 视同销售
  • 营改增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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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高速公路规定时间内免收通行费,属于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因此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文件《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仅针对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四个重要节假日,实施7座(包括7座)以下小型客车高速公路免费通行的政策,但不包括元旦、端午节和中秋节。

    当您驱车“驰骋”在拥堵不堪的高速公路的时候,是否想过这样一个问题:营改增后,作为企业运营的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规定时间免收通行费,是否应该视同销售服务行为征收增值税

     

    为什么问号

    财税(2016)36号文第十四条规定: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高速公路规定时间内免收通行费,属于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因此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张钦光

    作者
    • 张钦光 96年毕业于山东财政学院,20年财税一线工作经验,先后为上千家中小企业提供财税咨询服务,担任多家中大型企业财务顾问,现担任济南金税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济南金税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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