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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红包涉税问题,真的那么复杂?

张钦光 / 2017-02-01
文字 正常
  • 标签:
  • 网络红包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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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网络红包和存在久远的普通红包没有什么区别,以前的税收政策已经很完善了,不用深刻解读。收到红包的人不要为了那一分钱二分钱的纠结,放心大胆的去买冰棍就行,税务机关不会找你喝咖啡。

    前言

    钦光在这里先给大家拜大年,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红红火火,大鸡大利!

    拜年

    网络红包征不征税?这个问题自网络红包一诞生,就成了一个问题。各路专家纷纷出马,引经据典,各抒观点。

    而今恰逢新春佳节,红包飞满天,不如迎合此景,说一下自己的观点。

    网络红包之前生今世

    红包

    网络红包是个什么鬼,需要这么多专家跳出来进行辣么复杂的解读?好像这个鬼第一次进入到人类的视野。我们像对待外星生物一样对其充满了好奇,仿佛发现了人类从未发现的新世界,所以要用新的眼光去分析,去研究!事实真的是这样么?

    于我个人,从小到现在,每一年都会涉及到红包问题,或者我给别人,或者别人给我。当然,以前不像现在这么发达,都是当面给现金

    小时候,春节给长辈拜年,或者见到好久不见的亲戚,都会收到几毛钱或者几元钱的红包。讲究的长辈或者亲戚会用红纸包一下,不怎么讲究的会直接给现钞。小时候会特别期盼过年或者偶尔有一个经年不见的外地远房亲戚突然造访,起码那少得可怜的用红包包裹的现金,父母是允许在我干瘪的口袋里放一天半日的,俗称“压腰包”。父母心情好的时候,还可以让我稍稍享受下财务自由,我可以跑到镇子里,花一分两分的,买一根老冰棍过过馋瘾。

    长大了,看电视,发现红包这个东西,不仅我小的时候有,老早老早的古代也有,他们叫“利是”。不仅仅春节发,开市发,红白喜事也发。

    再后来,求学就业,身边的人,其实包括自己,结婚生子,乔迁新居,都会约亲朋好友庆祝一番,顺便收个红包,小发一下。

    再后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红包出现了,而且越演越烈。大家低头看手机,戳屏抢红包,紧跟时代步伐。

    据资料记载,最早的红包,也就是“压岁钱”出现在汉代,经明清发展,至民国时演变为红包,至今,红包普及为一种习俗。今日,又演进为“网络红包”。

    所以,网络红包没有什么新奇,不是什么新鲜事物,不是鬼、不是外星生物,只不过是以前的老古董换了个新外衣而已。

    不过,让人不能接受的是:明明经济发达了,时代进步了,通货膨胀了,为什么红包的金额越来越少了?

    发一分钱,发一分钱,发一分钱,你好不好意思啊!

     网络红包之涉税分析

    网络红包本没有什么特殊性、神秘性,为什么众多专家高谈阔论其涉税问题?难道以前的税法规定不完善?

    我们分析一下网络红包的性质,无非有两种:

    1、自然人之间的红包馈赠。无论是亲友还是群友,无论是抢的还是发的,实属一个性质,涉及什么税?

    查阅财税2016第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一文,未发现对此征收增值税的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也没有发现对自然人之间的红包馈赠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想想也是,如果这也属于个税征收范围,那税务机关不是要忙死,税务人员也会被打死。

    举个例子:过年给长辈拜年,长辈刚拿出红包,突然旁边出来一个税务征管人员,一声断喝:征税!这不得出人命啊...

    是不是晚辈拿到长辈给的红包,首先要和长辈签个合同,约定:您今年给的红包可是税后的啊,我可不想承担偷漏税款的罪名...

    长辈颤颤悠悠地说:熊孩子,我给你的红包可是税前的啊,你这么说,这是害我晚节不保啊!

    再举个例子:张三借着孩子满月大宴宾客,在迎宾处摆上红包收取处,是不是税务征管人员要在旁边再摆一个桌子,扣缴个税啊?如果某个亲戚居心叵测,送个大红包,然后到税务机关举报:我送给张三的红包是没有扣税的,他没有主动申报税款,属于犯罪!想想也是醉了...

    2、企事业单位发红包给个人的涉税问题。

    企事业单位派发给个人的红包,也分两种情况。第一是发给本单位的人,第二种是发给外单位的人。

    2.1、红包发给本单位的人,这不就是职工福利么?个税相关税法早就规定了: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啊!

    2.2、红包发给外单位的人,这不是偶然所得中的“其他所得”么?财税[2011]5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作了明确规定: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人问:企业随机发放的红包,可能被本单位人员抢得,按什么税目代扣税金?

    算了,累死了,考虑这个没法活了,大过年的。企业直接代扣20%的税金就完了,税务机关没那么多精力一一区分。

    多大事

    总结

    网络红包和存在久远的普通红包没有什么区别,以前的税收政策已经很完善了,不用深刻解读。收到红包的人不要为了那一分钱二分钱的小包包纠结了,因为它要不就是免税的,要不然扣缴义务人也不是你,放心大胆的去买冰棍就行,税务机关不会找你喝咖啡。

    再不放心,好吧,请加我微信好友,每天闲着没事就给我发红包,让我因偷漏税款犯罪吧!

    张钦光

    作者
    • 张钦光 96年毕业于山东财政学院,20年财税一线工作经验,先后为上千家中小企业提供财税咨询服务,担任多家中大型企业财务顾问,现担任济南金税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济南金税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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